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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票站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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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最近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在去年十一月十八日区议会选举投票日,有自称属某政策研究中心的人士在投票站出口外进行票站调查,询问已投票的选民的投票取向。这些人士声称受政府委托进行调查,部分人甚至进入投票站内进行调查。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没有委托任何政策研究中心进行票站调查;如果有,详情及原因是什么,以及何时会公布调查的结果;

(二)有没有批准任何机构於投票站内进行票站调查;如果有,原因是什么;及

(三)有没有措施监察进行票站调查的机构,有没有於投票进行期间向外发放调查所得的资料,或者利用该等资料协助个别参选人更有效地拉票?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去年的区议会选举,政府并没有委托任何机构进行票站调查。

(二)《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指引》)第十四章就进行、公布和广播票站调查结果制定了指引。根据《指引》,任何机构或人士均可进行票站调查。有意进行票站调查的机构或人士必须最迟於投票日七日前向选举事务处申请,选举事务处会加以考虑,并视乎情况向有关人士或机构发出批准书。按照《指引》规定,所有票站调查均不得在票站内进行。选举事务处亦会提醒有关机构或人士在进行票站调查时,须遵守《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541F章)第43(13)条,不得在禁止逗留区内逗留或游荡。同时,他们亦须遵守《指引》第14.5段的规定,不可以在禁止逗留区内趋前与选民交谈。就二○○七年区议会选举,选举事务处共批准了十三个机构或人士进行票站调查。

(三)在现行的法例和《指引》下,选举管理委员会并无特别就票站调查所得资料的用途作出规定。然而,在投票时间内公布票站调查结果或意向预测,均可能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及选举结果。因此,选举管理委员会在《指引》中向传媒及有关机构呼吁,应待投票结束后才公布票站调查结果,或就个别候选人的表现发表具体评论或预测。选举事务处在批准个别机构或人士进行票站调查时,均会提醒该机构或人士。如有关机构或人士没有遵从《指引》的规定,选举事务处可就其违规行为去信警告,选举管理委员会亦可发表公开声明作出严厉谴责或谴责,并公布有关机构或人士的名称。



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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