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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在2008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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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四日)在2008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的中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首先,我要欢迎专程从海外和内地来港出席2008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各位嘉宾。

引言

  两个星期后,香港其中一间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将会与美国一间首屈一指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成为亚太区内极具规模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世界的确已越来越不受地域强界所限。香港在法律服务全球化的过程中,占有策略性位置,这一点无须多作阐述。

国际仲裁

  行政长官在去年10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强调,完备的司法制度和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必须具备的。

  在这方面,律政司於去年12月31日发表了《香港仲裁法改革及仲裁条例草案拟稿谘询文件》,以征询公众意见。我们建议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基础上,订立单一仲裁制度,从而消除现行《仲裁条例》中本地仲裁与国际仲裁之间的分别。我们相信,有关改革会使香港的仲裁法更易於应用,并且吸引?多人以香港为首选的仲裁司法管辖区。

  过去一年,我们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紧密合作,商讨政府在促进国际仲裁服务发展方面可采取的最佳做法。我们也接触过一些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探讨这些机构在香港建立业务的可能性。

  去年九月我到北京访问后,我们很高兴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关於香港与内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不但适用於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而且适用於在香港进行的临时仲裁裁决。

全球化的其他发展

  香港早已是国际城市。律政司与国际社会紧密合作,提供司法互助,以及携手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和清洗黑钱罪行。律政司的同事获邀请,分别在2006年年底和2007年参与有关蒙古和印尼的相互评估,作为亚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的相互评估计划的一部分。

  去年9月,我们主办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周年会议,有接近100个司法管辖区的检察官出席。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资深大律师获选为联会执行委员会成员,这是对我们检控服务质素的认可。我们会善用该席位,以加强全球反罪行策略和推广更有效的检控工作。

  在一星期后,於国际间享负盛名的文伟彦御用大律师将加入律政司,出任法律草拟专员,这会加强本司在法律草拟方面的能力。文伟彦御用大律师是前澳洲维多利亚州首席议会法例草拟专员,具有32年从事法律草拟工作的经验,他刚获选为英联邦法律草拟律师联会主席。

与内地的联系和合作

  在与内地的司法合作方面,《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於去年3月在立法会首读,待条例制定后,将会为在香港及内地营商的本地或国际商人和机构,提供另一个选择,让他们以更简易的方式寻求执行适用的商事判决。

  律政司除了争取扩大《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范围,以及方便香港律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取得内地资格之外,更自1999年开始为内地官员举办普通法培训计划。过去8年,共有101名来自中央和各省市政府的内地官员在香港大学修毕普通法深造课程,并在律政司或其他与法律有关的部门完成短期实习。我们现正扩大这个计划,并已经与有关当局达成协议,安排内地官员在中文大学修读同类课程。

法律前景的其他转变

  全球化和中国崛起,并非导致法律前景急速转变的唯一原因。

  正如那些在去年11月调解会议中与我们分享经验的海外专家一样,我们也发现,尽管司法体制持续发展,法律专业人员日益增多,但传统用作解决争议的方法已不能应付所有需要。虽然我们现正增拨资源和简化程序,但是法庭程序仍然可以经年累月、耗费巨大,令诉讼双方持续对抗,结果也难以预料,同时可以令人对法律程序感到不满。

  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公布,律政司会领导一个跨界别工作小组,筹划如何在香港推广调解服务。我殷切期待下月初召开的首次会议,讨论的事项将包括:如何令商界及市民大众认识何谓调解及调解的好处;如何简化调解员取得所需水平及资格的程序;以及是否有需要藉司法机构的强制措施或透过立法来推动调解服务的发展。司法机构现正就特定范畴考虑及推行试验计划。这些计划有助解答一些复杂问题,例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角色,以及调解过程保密的需要等。

  为考虑应否扩大目前律师出庭发言权而设立的工作小组,其报告书已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通过,并已转交律政司。律政司现正研究落实工作小组的建议所须订立的法例,并希望能在2008-09年度的立法会会期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

不容妥协的原则

  面对这些及其他转变,我们必须提高警觉,不要为了顺应新形势而在基本原则上作出妥协。质素是绝对不能降低的。在推动快捷、具弹性和成本效益的调解服务时,不可把司法公正及法律原则置之不顾。在增加可担任出庭代讼人的人数时,仍然要保持高质素的出庭讼辩水平。要迎接新挑战及竞争,最稳妥的方法就是提升自己的专业才能,并提供专门或多元化的服务。在这方面,法律及相关服务的供求情况顾问研究报告会在短期内发表。这份报告肯定会提供我们所需的经验数据,可供考虑未来路向之用。

  对於我们所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来说,还有一些信念是不容动摇的。公众利益必然是我们首要的考虑因素,还有的就是必须尽力地捍卫法治。当我们说「法治」是我们制度中的基石时,我们所指的不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每一个人,不论身份、地位、职衔,特首也好,普通市民也好,都必须守法,并服膺法院的司法管辖。

  法律改革委员会继续在香港的法律架构中找出须作检讨和改善的范畴。该委员会去年发表的文件,包括重要的《按条件收费》报告书。另一项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新研究,是有关本港慈善组织的法律及规管架构的检讨。

  最近有两项涉及如何适当地考虑公众利益的裁决,值得在此一提。首先,法院在司法覆核申请案中颁发讼费命令时强调,申请人提起法律程序是否为了促进公众利益,这不能单凭申请人自己对公众利益的理解来定夺。我们必须客观地评估问题,而有关利益是涉及整体社会的利益(注1)。

  第二、终审法院确认,用以决定是否准予进行司法覆核的正确验证准则,是能否证明有关案件是一宗可批予济助的可争辩案件,而并非是否有“潜在可争辩点”这个较低的门槛(注2)。终审法院进一步阐述,“在法治社会里,市民可以向法庭申请司法覆核,质疑公共机构的决定,这点固然极为重要,但为了保持良好的公共行政,以保障公众利益,我们不应让公共机构因为一些不可争辩的声请,而在作出决定时不能确定其决定的有效性,我们也不应让受到这些决定影响的第三者面对这些不明朗因素。”(注3)

结语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於挑战。"去年10月胡锦涛主席对前景表示乐观的这番话,教人感到安心。如果我们以这种乐观精神来看香港的法律前景,只要我们坚守稳固的法治传统并决意维护法治,加上各方在“一国两制”这个史无前例的构想下,抱开明、友好和合作的态度,我确信香港定能化挑战为机遇,造福我们自己,也造福国家。我谨祝大家新的一年生活愉快而丰盛!

注1.朱凯迪及另一人 诉 民政事务局局长案,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2007年第87号,2007年9月6日,第26段。
注2.陈普芬 诉 张智媛及另一人(终院民事上诉2007年第10号),2007年11月30日。
注3.判词第14段。



2008年1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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