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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八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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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一月十四日)在二○○八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译文):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人,欢迎各位莅临本年度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在座各位拨冗光临,本人衷心感谢。

  韩国、澳门及新加坡的律师协会会长或其代表,今天前来出席本港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我们尤感荣幸。本人谨此表示欢迎,并感谢他们的参与和支持。

量刑

  刑事司法工作是法院一项重要的工作。量刑是刑事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由法院行使独立司法权力来履行。法院的职责,是在被告人认罪或经审讯定罪后,因应案情和犯人的情况,应用相关的原则,判处公正而合适的刑罚,以及宣告判刑理由。

  判罚之主要目的,在於惩罚、阻吓、预防和更生。这四个目的都是以公众利益为依归。但是,有时为了达致某一目的会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为了达致另一目的则会判处较轻刑罚。在量刑时,法官必须考虑案中所有具体情况,在各项目的之间,权衡轻重。法庭在判处刑罚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某类罪行是否猖獗,以及其猖獗程度是否备受社会关注。

  法官以法例所订的最高刑罚作为量刑的参考,将当前案件的情况,与可能适宜判处法定最高刑罚的最严重同类案件比较,从而作出量刑决定。如法定的最高刑罚仍不足以反映罪行的严重性,便由行政和立法机关考虑修订法例以应所需。

  上诉法庭亦会就一些罪行订立量刑指引,以期量刑准则基本上趋向一致。其中一个例子是贩运危险药物的案件,上诉法庭的指引是按药物的类别和数量来量刑的。这是为法官量刑时,作为指引之用的。

  法庭每天都要就大量案件量刑。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况都各有不同,要在所有案件中判处公正而合适的刑罚,实在是法庭一项极具挑战性及艰巨的工作。有人说量刑是一门艺术,而非一门科学。无疑,这并不是数学方程式可以解决的运算过程,而是在多项考虑因素中求取平衡的量刑决定。最终而言,法庭所判处的刑罚要取得公徏的尊重和信任,这一点非常重要。

  舆论认为个别案件的刑罚不当,或嫌过严,又或是过宽,这是时有发生的事情。考虑到这项工作的性质,各界对个别判刑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是可以理解的,而有关意见也会受到尊重。

  香港社会极为重视言论自由这项基本权利。法庭的所有决定,包括量刑决定,都是公开让公徏讨论的。事实上,在充分了解及详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官的量刑理由后,进行讨论,实在极具意义。此外,如律政司司长认为个别案件的判刑明显过轻或过重,也可向上诉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覆核刑罚。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负责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督导委员会,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工作已取得理想进展。就立法程序而言,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已完成对主体法例修订建议的审议。

  至於附属法例,亦即法院规则,督导委员会已於2007年10月再度发出谘询文件,就进一步修正《规则草稿》的某些修订建议进行谘询。在考虑各界的回应后,《规则草稿》将作适当修改,然后提交立法会有关小组委员会讨论。预期主体法例和附属法例的立法工作,可於2008年夏天今届立法会会期结束前完成。

  全面而充分的准备是成功推行改革的关键。有见及此,司法机构将於2008年底至2009年初,为各级别法院的法官及支援人员提供培训。为法官而设的训练课程包括两次讲座和三项为期半天的小组互动环节,所有法官(由本人以至资历最浅的司法人员)均会参与。该课程由法官策划,筹备工作正顺利展开。举办这些课程需要投放大量资源,其中包括司法时间。我们亦会另行为支援人员举办课程。与此同时,法律界当然也会筹办相关的培训计划,让执业者为改革的落实推行做好准备。

  待培训完成而所需的配套支援措施又准备就绪,改革便可付诸实行。我们的目标日期是2009年4月2日,有关法例亦拟於同日生效。

  改革我们的民事司法制度是提高司法效能的一项重大措施。在落实推行后,我们日后应可体验改革带来的好处。本人有信心,有关各方、法官、司法机构的支援人员、法律界都会悉力以赴,确保改革成功推行。

调解

  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办法,能补诉讼之不足,推动调解完全符合公众利益。作为对抗式的诉讼以外的另一选择,调解的好处众所周知:对争议各方而言,在纷争初期达成和解,既可减少压力、节省时间和费用,又可得到圆满的解决方案,包括使持续的关系得以维系;对社会而言,则可减少矛盾及达致和谐,对经济和社群皆有裨益。

  我们鼓励调解并非因为法庭不能应付案件的数量,而是因为它确有其可取之处。相信争议各方在察悉调解的优点后,亦会认为通过调解来解决纷争,从而达致圆满的方案,实为符合他们本身利益的做法。

  调解的好处在香港已日渐得到认同。本港两个法律专业组织的理事会都充分了解调解的重要性,并锐意推动发展。发展调解服务亦是政府的政策之一。行政长官於2007年10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宣布,将成立由律政司司长领导的跨界别工作小组,筹划如何更有效及广泛利用调解。

  在这方面,司法机构也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由林文瀚法官担任主席。2008年1月,司法机构在土地审裁处推行试验计划,促进建筑物管理纷争的调解。以家事及建筑纠纷来说,我们在推动调解方面,可说已有一定成绩。

  如拟使用调解服务的是已获得法律援助的一方,我们便应确保调解的费用得由法律援助的资金支付,这是十分重要的。调解亦是解决纠纷的方法,而且对争议各方来说,调解的成效往往比诉讼更令人满意,因此,我们应向拟试行调解而又获得法律援助的一方提供调解服务,这样才是公平合理。剥夺他们接受调解这个有效解决纠纷的机会是不恰当的做法。况且,如果调解成功,最终还可节省公帑。

  因此,本人欢迎律政司司长日前所谈及的计划,就是:「政府有意把这个向法律援助婚姻诉讼个案当事人提供拨款进行调解的方法,确立为一项常设的法律援助服务,并正制定这个常设制度的细节安排。」本人相信在适当时机,我们还应考虑将法律援助进一步扩展,以涵盖其他类别纠纷的调解服务。

  若要像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一般,在调解方面步入发展成熟阶段,我们要走的路还很漫长。然而,近年这方面的工作已稳步进展,步伐更日渐加快,实在令人鼓舞。

律师的出庭发言权

  由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出任主席的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现已提交最终报告书。本人接纳了工作小组的建议,并已促请政府当局积极考虑此事,以及制定所需的法例来推展有关工作。

  报告书建议设立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来评核申请,决定有关律师应否获赋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该委员会由一位资深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法官、大律师、律师、一位律政专员,以及一位非法律专业人士。此外,报告书亦建议,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申请人必须在取得专业资格后执业满五年,而且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执业经验中,必须包括获该委员会认为属足够的诉讼经验;而实际的讼辩工作则获给予最大比重。

  关於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问题,历年来已有不少讨论。为了公众利益,我们应继续拥有高质素而独立的大律师队伍。与此同时,在法庭进行的讼辩应达到高标准,而且有能力达到这个水平的出庭讼辩人的人数亦应有所增加,这才是合乎公众利益的。工作小组已就律师出庭发言权这个极具争论的课题,在顾及公众利益不同层面的诉求下,拟订此一设想周全的方案,工作小组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实在值得表扬。

结语

  最后,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仝人祝愿各位身体健康、新年快乐!



2008年1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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