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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存工资和雇佣纪录修订条文明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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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雇佣(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关於雇主备存雇员的工资和雇佣纪录的修订条文,将由明日(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将雇主在《雇佣条例》下须备存雇员的工资和雇佣纪录的期间,由原来的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

  他说:「延长雇主备存工资和雇佣纪录的期间,是为了配合《修订条例》下有关雇员法定权益计算的修订,即由去年七月十三日起,在计算《雇佣条例》内有关的雇员权益(包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代通知金、年终酬金等)时,须参照雇员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雇员在受雇於有关雇主较短期间内所赚取的平均工资;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不予计算在内』的期间及工资须剔除在外。」

  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必须备存每名雇员的工资和雇佣纪录,列明雇员的姓名、开始受雇日期、职位、工资、假期及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等资料。

  发言人补充:「工资纪录必须存放在雇主的营业地点或雇员的受雇地点,并须在雇员离职后六个月内继续保存。雇主未有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一万元。」

  为协助雇主、雇员及市民了解《修订条例》及《雇佣条例》下有关雇主备存工资和雇佣纪录的规定,劳工处制作了一系列电台宣传声带,并於上月开始播放。此外,劳工处亦已出版了《2007年雇佣(修订)条例》及《备存工资和雇佣纪录》两本小册子,并已上载至劳工处的网页:http://www.labour.gov.hk。这些小册子亦於各区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办事处及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派发。

  市民如有任何查询,可致电劳工处热线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



2008年1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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