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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删去第7部及第24条,以及修正其他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载於发送给各委员的文件内,我现在就主要的修订作简单介绍。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2条,以指明草案第12部、第25部以及第27部的生效日期会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指定,而其余条文则会在草案刊宪当日生效。那些较迟生效的条文涉及无人申索权益的处理、取消豁免房屋津贴和其他房屋利益计算在「有关入息」内,以及改善追讨欠款机制。我们是因应雇主团体和强积金受托人的意见,认为需要一段过渡期去适应有关转变,以及调整相关程序和系统,因此推迟这些条文的生效日期。期间,积金局会推行宣传和教育工作,以加深公众对法例修改的认识,并与受托人紧密联系,确保过渡过程畅顺。
条例草案第3至10条以及第15至17条主要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以下简称《强积金条例》)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以下简称《一般规例》)里对书面承诺形式的规定。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我们提出修正案,以订明积金局可接纳的书面承诺是「以契据或管理局所接受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条例草案第7部的原意是订明《强积金条例》下各个公开纪录册的用途。法案委员会忧虑这项修订可能在无意间限制公众查阅纪录册的资料。为了释除委员的疑虑,我们提出修正案,删除该部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23条及24条旨在订明雇员或自雇人士在受雇或自雇期间年满18岁时,条例何时适用於他们。修正案修订草案第23条,及删除草案第24条,目的是更有效地澄清条例对雇主、雇员和自雇人士的应用。根据该项修订,雇主须在雇员年满18岁时安排他成为强积金计划成员及作出强积金供款,犹如有关的雇用是在该雇员年满18岁时开始一样,类似的安排亦适用於自雇人士。
条例草案第37条订明积金局须就无人申索权益设立纪录册。由於纪录册载有关於个别计划成员的资料,因此我们提出修正案,以强调该纪录册的用途,从而界定纪录册内的资料的正当使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41条容许积金局为指明目的披露关於强积金计划及基金的资料,以协助计划成员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为了使有关条文更为清晰,法案委员会建议列出积金局可披露的资料项目,并且容许积金局在有需要时披露额外资料。我们因此提出修正案以采纳这项建议。可予披露的资料将包括,但不限於,强积金基金收费、投资组合和风险等。
条例草案第47至49条旨在延长《强积金条例》第43C条和43E条,以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第26条下指明罪行的检控时限,容许积金局在发现或知悉罪行后六个月内,提起刑事法律程序。不过,香港大律师公会认为罪行的检控时限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终结时间。因应这项意见,我们提出修正案,把先前所述条文的检控时限修改为积金局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后六个月内,或在该罪行发生后三年内,以较早者为准。
条例草案第63条订明积金局追讨欠款和供款附加费的权力。修正案旨在清楚指明和区分就雇员和自雇人士的不同情况,积金局把追讨回来的欠款和供款附加费支付给强积金计划的安排。
主席女士,全部的修正案均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委员通过我动议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