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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劳资审裁处处理的欠薪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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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曾钰成议员就劳资审裁处处理的欠薪个案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三年,雇员入禀劳资审裁处(下称「审裁处」)以追讨欠薪的个案数目;当中雇员获判胜诉及败诉的个案分别有多少宗,以及该等案件由入禀日至审结平均需时多久;

(二)在第(一)项所指的胜诉个案中,审裁处裁断有关雇员应获得的赔偿款额平均占申索款额的百分比,以及该等雇员最终取得的款额平均占经裁断款额的百分比;及

(三)除了推行已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接纳以供解决与强制执行审裁处裁断有关的问题的措施外,有关当局现时怎样协助追讨欠薪并获判胜诉的雇员追讨经裁断的款额,以及有没有计划检讨有关的政策?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据劳资审裁处的资料,过去三年劳资审裁处处理的个案、判给金额的裁断数目及由入禀至结案的平均时间如下:

                    2007
年份    2005   2006  (1月至11月)
--    ----   ----   ------

(a)劳资  6570   6543  5649 
审裁处处
理的个案

(b)判给  5349   5383  4393
金额的裁断
数目(包括
欠薪,代通
知金,遣散
费等)

(c)由入  41天    47天   55天
禀至审结的
平均时间

  由於一般申索个案有多个项目,而部份个案的申索人数多於一名,因此申索个案的胜负,很难一概而论,例如申索人可能在其中一两项得直,但在其他项目败诉。上表(b)段只能提供判给金额的裁断数目,以供参考。此外,亦有一些申索人在入禀后直接与被告和解而自行取消申索。

(二)过去三年获法庭判给金额的项目之中,法庭判出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占入禀人所申索赔偿金额的比率如下(数字并没有区分入禀人是否雇主或雇员):


                    2007
年份   2005   2006  (1月至11月)
--   ----   ----   ------

判给金额 3.25亿元 3.33亿元 2.35亿元

申索金额 4.81亿元 5.18亿元 4.01亿元

判给金额 68%    64%    59%
占申索金
额的比率

  此外,由於部份雇员和雇主自行交收裁决款项,劳资审裁处没法得悉最终取得的赔偿金额占法庭所判赔偿金额的比率。

(三)政府很关注有部分雇员未能按照劳资审裁处的判令取回欠薪的情鶪。有关事宜基本涉及执行司法机构的判令。与其他民事诉讼一样,强制执行未获履行的劳资审裁处判决是有关诉讼当事人的责任。

  劳工处的经验显示,雇员未能按照劳资审裁处的判令取回欠薪所面对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雇主已无力偿债;及(二)雇主有偿债能力但仍然在经营。

  在第一种情况,即雇主结束营业或无力偿债,劳工处会协助受影响员工,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以垫支欠薪及其他解雇补偿,并会转介雇员至法律援助署,以便获得协助向其无力偿债的雇主提出清盘或破产呈请。

  至於第二种情况,即雇主是有偿债能力并仍在经营的个案,劳工处会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在接获投诉表示雇主未有依从劳资审裁处的裁决付款后,劳工处的劳工督察会作出跟进调查,如有足够证据,我们定会对违反《雇佣条例》的雇主提出检控。

  在二○○七年,在劳工处就拖欠劳资审裁处裁决款项的违例个案所发出的传票中,当事人被定罪的传票有171张,较二○○六年的155张上升10.3%。其中,有雇主被重判罚款70 000元,另有一名雇主被判即时监禁两星期。这些裁决向雇主发出强烈警告讯息,违反《雇佣条例》是严重的罪行。

  虽然劳工处的执法行动只能局限於刑事检控,而被拖欠薪金的雇员不能受惠於对被定罪者的惩处,但我们相信严厉的执法,可加强阻吓作用,有助遏止欠薪个案。为了加强打击违例欠薪及增加阻吓作用,《雇佣条例》下欠薪罪行的最高罚则,自二○○六年三月三十日起,已由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大幅提高至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

  政府明白现时部分雇员追讨劳资审裁处已判得直的欠薪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我们会继续与司法机构紧密合作,探讨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以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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