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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旨在加强现有保障消费者的法例,防止不良零售商以诈骗、误导或不公平的手法营商。条例草案不但保障消费者及游客,同时亦可维护香港得来不易的「购物天堂」美誉。
《商品说明条例》是保障消费者的一条重要法例,主要是防止商店在销售过程中作出虚假的商品说明和失实陈述。不过,现有的条文不足以对付不诚实的零售商以不正当的手法,诱使消费者达成交易。这些手法,包括向消费者提供误导标价、使用误导用语,又或就货品的保养及维修服务、电子产品售价是否包括基本配件、或商店有否得到有名望或声誉的人士或机构支持,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我现在重点介绍《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和理据。
首先,我们建议扩大《商品说明条例》中「商品说明」的定义,以涵盖一些与货品保养及售后维修服务有关的事宜。
其次,我们建议在《商品说明条例》加入三项条文,针对遏止某类误导行为及失实陈述。
第一项条文规定零售商在出售货品时,如标签有显示货品的重量单位,零售商必须清楚及显眼地展示货品的重量单位。
第二项条文规定零售商在出售五类电子产品时,包括数码摄录机、数码相机、手提电话、数码音响播放器(即一般称为MP3机)及便携式数码多媒体播放器(即一般称为MP4机),若售价不包括基本配件的话,零售商须在顾客付款前清楚说明。
第三项条文禁止零售商作出虚假或误导陈述,讹称商店与有名望和声誉的人士或机构有关连或得到其认可,以诱使消费者达成交易。
最后,我们建议新罪行的刑罚级别与现行条文一致,即任何人若触犯上述法例,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
主席女士,政府在制定《修订条例草案》内的建议时,已平衡消费者和零售业界的合理利益。在去年八至九月期间,我们征询业界的意见,而有关的商会大多对《修订条例草案》的立法措施表示支持。业界普遍认为修例会加强消费者信心,守法的零售商亦会因而得益。若立法会通过有关的立法建议,我会稍后以宪报公告条例在指定的日期起实施,并会定下六个月的宽限期,让零售商作好充分的准备。
政府有责任加强对消费者及游客的保障,及早通过《修订条例草案》,不但可加强消费者及游客在港购物的信心,更有助促进零售业和旅游业的增长,从而巩固香港作为「购物天堂」的地位。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衷心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及通过《修订条例草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