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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影片及漫画书租赁特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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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江华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会于去年六月制定的《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引入了租赁权条文,赋权影片及连环图册(俗称「漫画书」)的版权拥有人向出租影碟及漫画书的人士征收版权费用。电影和漫画业界正与出租该等物品的店铺商议租赁特许计划,当局会视乎商议的进度,订定有关条文的实施日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全港分别有多少间出租影碟及漫画书的店铺,以及当中连锁式店铺的数目占有关总数的百分比;

(二) 是否知悉电影和漫画业界建议的租赁特许计划的详情(例如同一影碟或漫画书的租赁版售价高出售版多少),以及参与商议的店铺数目;

(三) 政府会如何确保一些小规模的店铺在有关条文实施后仍有生存空间,以及市场不会被连锁式店铺所垄断;及

(四) 鉴于有些小规模店铺的经营者刚与业主签订了新租约,政府会否考虑押后实施有关条文,让他们有较长的过渡期作出适当安排?

答覆:

主席女士:

  《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一方面为使用者提供更灵活的版权豁免,同时加强对版权拥有人的保障。新增保障包括为影片及连环图册(下称:漫画书)引入租赁权。在修订条例下,任何人如拟进行影片及漫画书的商业租赁活动,须先获得版权拥有人的授权,否则可遭民事索偿。相关条文并无追溯效力,即在条文生效后,租赁店仍可继续使用条文生效前购入的直销版影碟/漫画书(即现有存货)作租赁用途,只是新添置的作品必须为获版权拥有人授权的租赁版本。因此,当局相信条文的实施对租赁店的影响应属渐进和温和的。

  有关影片及漫画书租赁权的条文尚未生效。政府现正鼓励版权拥有人尽快就有关的租赁特许计划与租赁店进行商讨,以便这些租赁店在条文生效时可继续合法地经营其业务,而版权拥有人亦可从中得到合理的回报。

  就问题的(一)至(四)项,现回覆如下:

(一) 现时开设影碟或漫画出租店,除了作一般的商业登记外,无需作任何特定登记;所以,就影碟及漫画书出租店铺的数目,当局没有正式的统计数字。根据香港影视发展基金及香港动漫画联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参考资料,现时在本港分别约有500及220间店铺从事出租影碟及漫画书的业务,估计当中超过七成为非集团式经营。

(二) 在修订条例于去年年中制订后,主要的影片版权拥有人或专用特许持有人便积极制订有关的租赁特许安排,而漫画业界亦正在推展有关事宜。香港影视发展基金已致函所有已知的租赁店铺,谘询经营者的意见,并先后在二零零七年八月及十二月举行了两次简报会,向店铺的经营者简介拟订的租赁特许计划,约有150人出席。当局知悉,香港影视发展基金在听取店铺代表的意见后,已就计划作出多项修订,包括把租赁版影碟的定价上限调整至直销版的200%,而非原先拟议的300%。在漫画书方面,香港动漫画联会有限公司现正积极制订有关的租赁特许计划,详情将于稍后公布。租赁授权乃商业行为,当局不宜亦不会参与订定租赁版的授权费,以免影响市场的自由运作。

(三) 当局会继续留意业界制订影片及漫画书租赁特许计划的进展,在有需要时会协助推动版权拥有人与租赁店铺之间的沟通,务求双方早日达致互利共赢的目标。我们在修订条例中亦已赋权版权审裁处,处理及仲裁有关租赁影片及漫画书特许计划的争议及相关事宜。

(四) 当局自二零零四年开始研究修订版权条例,在过程中已多次谘询业界对有关租赁权事宜的意见。此外,在修订条例于二零零七年年中通过后,影片版权拥有人随即与租赁店铺就租赁特许计划的细节展开磋商,让租赁店铺经营者能尽早就条例的实施作出准备。当局会视乎租赁特许计划订定及业界协商的进度,并在谘询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后,落实有关条文的实施时间表。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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