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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董事欠薪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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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福骏海鲜酒家的启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吴周兰,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一百六十小时社会服务令。吴周兰同时被命令需经法庭清付员工的工资。

  劳工处发言人欢迎有关裁决,并表示该裁决向公司董事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

  福骏海鲜酒家在去年五月突然结业,拖欠涉案九名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合共超过五万五千元。该批员工到劳资审裁处申索欠薪及解雇补偿,公司缺席聆讯,审裁处颁令员工的申索得直,但公司没有遵照判令付款。

  劳工处调查有关个案后,搜集的证据显示公司董事吴周兰同意或纵容上述欠薪个案发生,因此向她提出检控。

  根据《雇佣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此外,《雇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8年1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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