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主违反安全法例被判罚三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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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荣钢铁有限公司因违反《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四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万五千元。
案情涉及一宗於去年四月十曰在屯门区发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被一扎由高架式起重机吊运中的钢筋击中引致死亡。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2)(a)条规定,东主须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系统。东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4(b)条亦规定,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确保该起重机械已妥为维修,否则不得使用。拥有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
完
2008年1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