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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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10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标准照明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五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00,579.95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鼎昌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173.8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236元。
完
2008年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