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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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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零售业的洪创城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十四天。

  案件中,洪创城及另一名合伙人陈国珍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陈国珍在本年三月九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有关欠薪的控罪,被判罚款一万六千元。法院并且命令陈国珍须经法院清付雇员的工资。

  根据《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的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佣条例》第64B(2)条订明,凡商号的合伙人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商号任何其他合伙人或涉及该商号管理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於他们本身的疏忽,则上述人士即属犯了相同罪行。现时违例欠薪的最高罚则是三十五万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欢迎有关裁决,并表示该裁决向公司董事或合伙人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他说:「这是过去十二个月内第七宗公司董事或合伙人等因拖欠工资而被判监禁的个案,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7年12月3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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