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两份报告」的休会待续议案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杨森议员提出的「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两份报告」休会待续议案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想有少少澄清,刚才梁国雄议员在发言时说我有指摘议员冷嘲热讽。我想澄清我从无作出这样的指摘,可能有些误会。其实我一直十分小心聆听议员的发言,亦十分尊重大家就这个题目的意见和提问。我尝试回答部分的问题,特别是有部分议员提出关於法律程序方面的问题。

  主席女士,我想大家也很清楚,我们在推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是要以《基本法》为依归。我们大家也很熟悉《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有关的基础在绿皮书内2.18到2.28段有详细的列明,我不在此重复;当然,内里亦包含了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我们亦很清楚在二○○四年人大常委会对程序上有一个解释,这是我们现在要跟从的法律程序。两个(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很明显这决定权是在中央,是由人大常委会按照实际的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来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很明显在这过程中,特首是不可以就需要修改作决定,特首的责任是要把香港的实际情况向中央报告,以协助中央能以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来作决定。在这责任下,特区政府进行了绿皮书的谘询,广泛了解有关意见。在这程序下,我们在未得到人大常委会确定可否修改前,如果提出整套修改方案呈上,程序上是本末倒置,但更重要是,经过我们的谘询后,我们看到其实在很多,例如是在立法会(产生方法)的修改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上的确是有许多意见,找不到一个主流(意见),有关的数据等均已在报告内列明。即使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普选的建议方面,仍未就整套的方案看到一个主流意见;不过,就一些重要的议题,已有一些意见的表述,亦已在报告列出。在此情况下,特首已作了最大的努力,向人大常委会不单反映谘询的结果,亦已作出他个人的判断和建议,他这归纳和判断──如梁家杰议员所说──已在官方文件清楚、郑重及公开地表达;我想强调这在文件上已清楚列明。

  特首在报告内指出,对《基本法》达致普选这目标,市民是是殷切期待;我想大家都同意这点,大家都是殷切期待,根据《基本法》的基础寻求这目标,这已是清晰写了出来。第二,在报告中第十五段──很多议员均已提出──关於2012和2017在普选行政长官的问题上,特首已在十五段提出,2012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是民意调查中反映出过半市民的期望,应受到重视和予以考虑;与此同时,在不迟於2017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将有较大机会在香港社会获得大多数人接纳。有关这判断的基础,政务司司长较早时已提出,报告亦有提及,我不会在此重复。

  不过,我觉得有两点值得一提:事实上在宪法上的要求,如两个产生办法需要修改、可否修改时,是有一个要求,便是要有一个非常高的社会共识,所以在立法会方面,需要有三份之二的大多数支持,而非一个简单的多数,这反映背后的理念是需要有一个非常高的社会共识。

  第二,在谘询中看到一个事实,虽然大家很期望能尽早达致双普选这目标,但市民的态度是非常务实,不是全部期望2012年普选特首的市民是反对2017年普选特首,相反有民调显示百分之六十支持2012年普选特首的市民表示可接受在2017年普选特首,这亦是我们看到谘询结果之一。在此背后是有一个清楚的事实基础,亦在报告中审视了立法会、区议会、民调及一些反映民意的谋界才作的结论,这是我想就特首的报告强调的第二点。

  第三点,特首在报告中强调,市民认为应早日订出落实普选方案,尤其是时间表,有助减少社会的内耗,在报告的13.1段有提及,特首在此白字黑字提出。

  第四点,虽然在立法会的选举模式和处理功能组别议席的议题上,意见纷纭,这是一个事实,亦是谘询所得的结论。虽然如此,特首指出订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时间表是有助推动这问题的最终解决,特首在报告中很清晰表示了他的看法。

  报告不单把有关的意见和谘询的结果归纳,所以我们不单是做一个民调机构,把所有的数据呈给人大常委会做决定,特首基於这个谘询结果作出总结后,加了自已的判断。如果是不负责任的话,他可能不会做这部分,所以特首并不是单单把数据交给中央发落,而是负责任地提出自已的想法。

  刚才有议员询问,特首对宪制规定是否不清楚,甚至有否欺骗成份,我想在此说明。首先,政制改革在整个特区政府的事,不单是特首个人的事,我相信特首和我们都非常清楚宪制规定的内容,但我们亦非常清楚达致普选的路途是非常艰难,要经历许多,我相信在历史上,包括在2005年的经验让我们看到,确实要克服许多困难。

  在程序上,我刚才亦有提及,要启动修改两个选举的办法,法律上是有既定的规定,在此我不再重复。不过,我想强调,在这规定下,特首在报告中的立场是在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是有需要修改,他要求人大常委会去确定他这看法,特首提出这个诉求或见解,即有需要进行修改,基础是基於谘询结果和他的判断,基础是包括我刚才提及的四点:市民的殷切要求,希望尽快落实普选;第二,是他对2012年和2017年普选特首的评估;第三是提出期望早日落实普选的方案,尤其是普选时间表;第四是订定时间表有助推动问题的最终解决──这是他认为有需要进行修改的基础。

  人大常委会在收到报告后,要确定2012年两个选举的产生办法是否同意需要修改,需要以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作为依归,所以我深信人大常委会必会详细考虑特首提出可以修改的基础,我刚才强调的数点包括在内,即是特首对时间表、对2012年和2017年普选特首的评估等,均在考虑之内。

  当然我再三强调,我们不会揣测人大常委会最后定的内容,它怎样就循序渐进和实际情况作出一个怎样的判断,我们不会揣测。不过,时间表,包括刚才所说2012或2017普选特首,(在)这些问题在文字上已表达清楚的基础上,我相信人大常委会作定时,是必会考虑的因素,亦都是作为它确定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一个根基。在宪制的程序上,包括就普选时间表而言,我相信特首在他能够做的范围内,已作出了最明确和最有民意基础的争取,所有有关的数据已在报告内罗列。

  主席女士,要推动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我们必须按宪法上的规定,尊重民意,但亦要紧慎地审视政治上的现实,怎样将分歧缩窄,达致宪制上的要求,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社会共识,和推动普选,这是推动普选的一个必经进程,就这个方向而言,如我刚才强调,在立法会普选方面,事实上,在谘询的结果可看到,意见纷纭,未能在这个时间达到共识,所以特首提出,如可先订定普选时间表,将有助推动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我相信这个看法和建议是合情合理的,很多市民大众都会同意。我亦相信人大常委会重视。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2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