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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督与财务汇报局签订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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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监督与财务汇报局今日(十二月十九日)签订《谅解备忘录》。

     订立《谅解备忘录》旨在为保险业监督与财务汇报局提供有效的沟通及合作机制。

     若调查或查询的上市实体是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财务汇报局须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的规定,通知或谘询保险业监督。

     财务汇报局是一个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成立的法定机构,於二零零七年七月投入运作。其职责为就有关上市实体可能在审计或汇报方面的不当行为展开独立调查;就上市实体可能没有遵从财务汇报规定的事宜展开独立查讯;及要求上市实体纠正其财务汇报上的不遵从事宜。

     保险业监督是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所委任,负责执行该条例。保险业监督的职能,是保障现有及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及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

    《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已上载於保险业监理处及财务汇报局的网站内,两家机构的网址分别为http://www.oci.gov.hk及http://www.frc.org.hk。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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