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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职业司机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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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石礼谦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期发生多宗涉及职业司机於事发时正使用流动电话的致命交通意外。此外,有不少提供车资折扣优惠的的士司机於驾驶期间,同时使用多部流动电话与预约的士的乘客联络,并於记下有关的预约资料时没有以双手握持方向盘,因而危害道路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七年一月以来,涉及职业司机於事发时正使用流动电话的交通意外数目为何,并按车辆种类列出有关的分项数字;

(二)鉴於现行法例禁止司机在他所驾驶的汽车移动时,以手持或置於其头与肩膀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政府会否加强执法行动,检控违例司机;及

(三)会否考虑立法全面禁止职业司机於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据运输署及警方的记录,在二○○七年一至十一月期间,并没有涉及司机於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的交通意外。

(二)警方一直就司机驾驶时以手持或置於头肩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或通讯设备这个违例事项积极执法。由於自二○○六年起警方可以用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方式进行检控,二○○六年就这违例事项的检控宗数共有二万七千九百六十八宗,比二○○五年的七千八百十三宗,跃升超过两倍半。警方於今年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本年头十个月的有关检控共有二万八千二百六十九宗,较去年同期的二万二千九百六十七宗比较,增幅达百分之二十三。如果警方发现有司机因行车时使用流动电话而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则可考虑视乎情况控告司机不小心驾驶。有关的执法行动警方会持续进行。

(三)我们在二○○○年七月一日引进法例,禁止司机在车辆行驶时以手持或置於头肩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并在二○○一年七月一日将法例伸延至其他手提式通讯设备,包括无线电通话器。另外,为了简化检控违规司机,我们在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更把这违例事项加入《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附表,使警方可以透过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方式进行检控。

  我们认为现行的法例已适当地规管司机於车辆行驶时使用流动电话。如果立法全面禁止职业司机使用设有免提式装置的流动电话,会令他们於整段工作时间内即使有实际运作或个人需要也难於与外界通讯,为他们带来不便。有关的交通意外数字也未能提供足够理据支持进一步收紧法例,因此我们无意修改有关法例。我们会继续监察有关的交通意外及检控数字的趋势,视乎需要检讨有关法例。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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