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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食物及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令香港在预防及控制疾病方面的法例符合世界生组织(世)最新颁布的《国际生条例(2005)》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本地防控传染病的能力,确保我们无论在平常日子或当有公共生紧急事态时,都能够妥善处理影响公共生的疾病。现行的香港法例第141章《检疫及防疫条例》已订立超过七十年,虽然其后有修订以配合运作经验及流行病学的发展,但未能完全符合《国际生条例(2005)》的规定。我们建议将现行《检疫及防疫条例》更新,用上述的新《条例草案》代替。《国际生条例(2005)》对所有世成员国,包括中国,具法律约束力。中央人民政府已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把条例延伸至香港。
为了保障全球健康,世在二○○五年第五十八届世界生大会上,通过了《国际生条例(2005)》,取代了旧有《国际生条例(1969)》。《国际生条例(2005)》旨在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在国际间传播,并提供公共生应对措施。条例已於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生效。各缔约国有五年时间建立核心能力,以履行国际义务,监察及控制公共生风险和国际关注的公共生紧急事件,并迅速作出有效应对。
《国际生条例(2005)》的适用范围,从旧有条例基本上只涵盖霍乱、鼠疫和黄热病三种疾病,扩展至任何可在国际间蔓延并对公共生有重要影响的疾病。它的主要条文包括∶
(一)在国际机场及港口对旅客、运输工具和货物实施常规公共生措施,包括视察及控制措施,以预防疾病或由污染引起的疾病在国际间蔓延;
(二)规定缔约国必须就所有可能会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生事件通报世;
(三)规定缔约国必须在公共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应对方面,具备核心能力;以及
(四)订立世向受到公共生威胁的地区发布建议的程序,以预防疾病或由污染引起的疾病在国际间蔓延。
现行的《检疫及防疫条例》有不足之处,特别对跨境运输工具、入境口岸、旅客、货物及其他物品的监察和控制,以及疾病监察方面,需要加强,以符合《国际生条例(2005)》规定的核心能力。
除了符合世的要求之外,我们亦需要就本地经验,进一步改善疾病防控架构。政府成立的「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专家委员会」发表的报告,提出多项建议,当中包括检讨现行《检疫及防疫条例》、就须呈报的疾病清单作适度的扩大、确立生署在控制传染病爆发方面的主导角色、厘清执行人员的法定权力等。我们参考了建议,全面检讨整个预防及控制传染病的架构。我们的目标,是确保法例能够切合时宜,使我们不论在平常日子或出现公共生紧急事态时都能有效处理疾病。
因此,我今日向立法会提交《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草案》以取代现行《检疫及防疫条例》。《条例草案》包含基本和赋权的条文,主要条文包括以下几项:
(一)赋权食物及生局局长可为预防疾病,以及防止疾病及污染的蔓延而订立规例;
(二)赋权生署署长可藉於宪报刊登的命令,订明因应世作出的临时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三)订定生主任在获得生署署长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可检取该生主任有理由相信属传染性病原体或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物品;
(四)订定生署署长可就依据法定权限而被损坏、销毁、检取、交出或呈交的物品,支付在有关情况下属公平及公正的补偿;
(五)订定生主任可没收在违反《条例草案》的情况下被带进香港的物品;
(六)订定逮捕从扣留中逃走的人的权力;
(七)扩大现行《检疫及防疫条例》中受管制的传染病,从现时的32类增加至45类,[疾病的数目则由34种增加至50种,]并新加入31种受《条例草案》管制的传染性病原体的清单;及
(八)赋权生署署长修订受管制的传染病和传染性病原体的清单。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建议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本港出现公共生紧急事态时,订立《公共生紧急事态规例》,以应付和控制紧急情况及保障公众健康。在出现公共生紧急事态时,控制疫情刻不容缓。为加强我们对任何在香港发生的大型疾病爆发的准备,并建立有效和迅速回应公共生紧急事态的能力,我们在过去数年已对医护体系作出庞大投资,包括在生署辖下成立生防护中心、在医管局的医院设立传染病中心及隔离设施、建立测试设施、储备抗病毒药物等。
不过,我们认为需要有进一步的紧急权力,让政府能在最短时间内,就公共生紧急事态的情况,订立规例以控制大型疾病爆发。根据《条例草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紧急事态而订立的《公共生紧急事态规例》,可就几项事宜订定条文,包括:
(一)赋权政府为保障公众健康,可查阅和向公众披露与公共生紧急事态有关的资料;
(二)订明政府在出现公共生紧急事态期间,可征用私人财产,例如疫苗、药物、个人保护装备等,并支付在有关情况下属公平和公正的补偿;以及
(三)让合资格但非注册的医护及生专业人员可於紧急事态期间,获临时委任并在生署署长指示下执行所需的工作和职务。
由於我们不能预知紧急事态将如何发生,因此假如我们预先订立《公共生紧急事态规例》,该规例未必可以全面针对每个紧急事态的特定情况。
当我们认为公共生紧急事态已告停止,便会征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废除按该特定情况而订立的《公共生紧急事态规例》。
以上建议,对确保在紧急事态期间各项公共生措施可以有效施行,至为重要。不过,我必须在此强调,政府只会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订立《公共生紧急事态规例》,并行使有关的权力。
至於其他有关通报传染病个案、疾病预防和控制、隔离和检疫、化验室处理传染性病原体的管制等属於运作层面的条文,则会纳入新的附属法例之内。我会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再订立相关规例。新的附属法例会就本港居民、旅客、货物及跨境运输工具,制订预防、监察及控制传染病在本地或跨境蔓延的全面措施。新的法例及附属法例会於同日开始实施。
我们已就立法建议谘询过生及医学界,以及空运、航运、物流、入境口岸和其他跨境运输业的营运人,并得到正面的回应。我们理解业界可能会担心有关加强对跨境运输工具和入境口岸的监察和控制的建议会影响他们的商业运作。就此,我想强调政府十分重视维持本港国际客货运流畅的重要性。事实上,《国际生条例(2005)》已订下原则,在实施保障公众健康的措施时必须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因此,我们会尽力减少防控疾病措施对业界的影响。此外,我们会向业界提供执行生措施的指引,并与他们充分沟通和合作,确保各项措施可顺利执行。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并希望各位议员能支持和早日通过《条例草案》。
完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