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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法律援助条例》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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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议案。

  按《法律援助条例》第5及5A条,任何人士若可动用财务资源不超过162,300元,便符合申请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财务资格。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相应限额为450,800元。上述的普通计划的限额亦适用於刑事法律援助。政府每年会检讨有关限额,以计及消费物价的变动,从而维持限额的实际价值。

  我们上次在本年较早前曾将有关限额调高2.5%,以反映二零零六年周年检讨的参照期间所录得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升幅。

  我们刚完成二零零七年的周年检讨。二零零六年七月至二零零七年七月期间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升幅为2.1%。现提出议案,建议根据消费物价指数的2.1%升幅,将普通计划的限额由162,300元调高至165,700元,以及将辅助计划的限额由450,800元调高至460,300元。普通计划的限额亦适用於刑事法律援助。

  谨请各位议员支持议案。



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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