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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非应邀商业传真讯息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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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市民反映,指他们不断受到传真广告滋扰,即使他们已把其传真号码加入电讯管理局的「不收传真」名单,情况仍没有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政府及固定网络营办商(固网商)每年接获多少宗有关滥发传真的投诉,当中有多少宗涉及「不收传真」名单内的传真号码;

(二) 过去三年,每年加入“不收传真”名单的传真号码的数目;及

(三) 是否知悉固网商在过去三年,每年因用户滥发传真而截断其传真线路的个案数目?

答覆:

主席女士:

  立法会已於今年五月通过《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以规管非应邀的电子讯息,包括非应邀的商业传真讯息。《条例》将会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已於今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禁止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例如使用地址收集清单及入侵他人电脑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等。第二阶段会订立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将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为了在《条例》通过前未有法律规管的情况下打击滥发传真,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在二零零五年向固定电讯网络服务营办商(营办商)发出《处理有关未经收件人许可而滥发传真广告的投诉的程序工作守则》(工作守则),作为过渡措施,并由业界协助推行。虽然该工作守则只属自愿性质,并不具法律效力,但各营办商均有落实遵守。

  根据有关安排,市民可要求其所属的电讯服务营办商把其传真号码加入「不收传真名单」中。传真广告的发送人应参考该名单及不应向该名单上的号码发送传真。如市民在登记后仍然接获滥发传真,可向其营办商举报或投诉。当营办商经调查后证明有两宗投诉某用户滥发传真的个案属实,可按合约条款中断该用户在其登记地址的所有线路。

  随《条例》於本月二十二日全面生效,上述的过渡措施将被《条例》第二部新订立的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规则所取代。届时,所有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商业电子讯息必须提供「取消接收选项」,以便收讯人可选择提出取消接收要求。发送人须自收讯人提出有关要求后十个工作天内,停止再向该收讯人发出传真广告。此外,发送人亦不得向已在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根据《条例》设立的「拒收讯息登记册」上登记的传真号码,发出传真广告(除非已取得该收讯人的同意)。电讯局长可向违反上述规定的发送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他们纠正不当的做法。若不遵从执行通知即属犯罪,初次定罪最高罚款10万元,其后的定罪最高可罚款50万元;另就持续的罪行,每日可被另处罚款1,000元。由於《条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并有具阻吓性的罚则,我们相信可以较上述的过渡安排更有效打击滥发传真的问题。

  就陈伟业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 《条例》於今年六月生效以前,香港并没有法例规管以传真方式推销产品或服务。过去三年,电讯局收到市民对有关滥发传真的查询数字如下:

年份            总数
二零零五年         1 274
二零零六年         1 350
二零零七年(一月至五月)  1 075

  自今年六月至十一月底,电讯局共接获约550宗关於滥发传真的举报。

  另一方面,根据营办商提供的资料,过去三年所有营办商接获滥发传真的投诉,以及其中涉及「不收传真名单」内的传真号码的个案如下:

年份     二零零五年  二零零六年  二零零七年
                    (截至七月)

投诉滥发    42 462    20 653    47 124
传真个案

涉及「不收   13 949    11 021     4 102
传真名单」上  (8.2%)*   (6.1%)*    (1.8%)*
号码的投诉个案        

「不收传真   170 936   179 587    233 960
名单」的号码
总数        

*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有关投诉个案占「不收传真名单」上号码总数的百分比。

(二) 过去三年,每年加入「不收传真名单」的号码数目如下:

年份            新增号码数目
二零零五年          28 756
二零零六年          8 651
二零零七年(截至十一月中)  54 373

(三) 根据营办商提供的资料,过去三年因为有两宗滥发传真投诉证明属实而被中断传真线路的数字为:

年份            被中断线路数目
二零零五年           159
二零零六年           402
二零零七年(截至七月底)    16




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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