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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二题:《电讯条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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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答覆:

问题:

  根据《电讯条例》第23条,任何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电讯设施正於违反本条例下维持,而却藉该电讯设施发送或接收信息,即属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1997年7月1日至今,每年有多少个案的涉案人士因为出席现有三间持牌电台以外的电台节目而被检控,以及涉案节目的性质和内容及法庭的判决分别是什么;

(二) 当局以那些准则考虑是否检控个别参与上述节目的人士;当局会检控所有参与人士还是作出选择性检控;如果是选择性检控,有关的准则及决策过程的详情是什么;及

(三) 随资讯科技普及化,当局有没有评估《电讯条例》是否限制了公众透过不同渠道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评估结果显示有限制,当局有没有评估该限制是否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基本法》有关保障言论自由的条文;如果有作出该等评估,结果是什么;如果没有作出评估,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在回答议员提问前,我必须清楚说明政府的立场。

  首先,言论自由是香港安定繁荣的基石,受《基本法》明文保障,政府一直恪守维护言论自由的原则。事实上,在新兴媒体越来越普及的情况下,香港言论自由的空间比以前更加宽广,市民有更多途径表达意见。然而,法治是香港安定繁荣的另一重要基石,这亦是香港市民所认同的。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市民亦必须尊重和遵守香港的法律。

  透过大气电波提供电台广播,涉及有效使用频谱这宝贵公共资源。在世界各地,电台广播都必须受到有关法例的规管。广播发牌制度是确保获分配频谱提供广播服务的机构,能有秩序地及负责任地运用频谱广播。非法广播会对其他合法频谱使用者造成干扰,影响公共及私营电讯及广播服务。

  所有执法机关、包括电讯管理局和律政司定必依法秉公办事,绝不会选择性执法。至於涉及正在调查或由法庭审理的案件,现时我们不适宜作评论。

  回应张文光议员提出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 根据《电讯条例》,任何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电讯设施正於违反该条例下维持,而却藉该电讯设施发送或接收信息,即属犯罪。自1997年7月至今,一共有两宗涉嫌违反上述条例的检控个案。2007年4月发生的个案涉及5名人士,2007年5月发生的个案则涉及3名人士。两宗个案现正由法院审理,审讯尚未开始,由於个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恕我不能作出任何评论。

  据翻查纪录所得,除了上述两宗个案,还有其它涉嫌违反该条文的个案。在2006年12月9日,电讯管理局在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后,透过新闻公告的形式,向公众发出了警告,并以书面向一些涉嫌干犯该条例人士作出警告。详细解释《电讯条例》的有关条文,以及政府执法的立场。

  政府的执法立场是不论公众在2006年12月9日前对有关条文的理解如何,当日发出的公告具体向所有人表明,任何於当日公告后被发现涉及非法广播的人士,若查明属实及证据充分,当局是一律会提出检控。按上述的执法原则,电讯管理局将所有涉嫌违反条例及不理警告的个案,全部提交律政司,作出检控。

(二) 一如前述,政府已就两宗由电讯管理局提交律政司的个案作出检控。律政司是根据2002年公布的《检控政策及常规》所载的既定检控政策指引而作出决定的。总括而言,律政司须信纳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以及可以证实该罪行的成分,包括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关广播违法,方可根据有关条文作出检控。在两宗个案中,所有涉嫌违例的人士,包括5名和第一宗个案有关的人士和3名和第二宗个案有关的人士,全部均已被提控。检控决定绝不存在选择性。

(三) 随着资讯发达,现时公众可以透过不同的渠道发表意见,包括新兴媒体如网上电台、YouTube等。政府的立场是《电讯条例》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基本法》。《电讯条例》是为电讯、电讯服务与电讯器具及设备的发牌及管制所订定。



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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