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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法定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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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在目前已实施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中,以市场平均工资作为法定最低工资的国家的名称和数目,而其他国家所订的法定最低工资与当地的市场平均工资如何比较?

答覆:

主席女士:

  劳工处正搜集其他国家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资料。目前收集所得的资料显示,很多有推行法定最低工资的国家均有一套机制去厘订最低工资的水平。由於各国会根据本身的需要和特色来作相关决定,这些机制各有差异。不过,不少国家在厘订最低工资的水平时,所参考的社会及经济指标的性质大致相同。这些指标包括目标受惠的工人的特点和需要、失业和低收入人士的就业及持续就业能力、生活开支、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劳工市场的情况、工资水平、通胀率,以至宏观经济的考虑,例如本地经济在全球化市场中的竞争力、营商成本及雇主支付工资的能力等。迄今,我们并未知悉有任何国家以市场平均工资作为法定最低工资。

  至於法定最低工资与当地市场平均工资的比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於二○○七年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有提及其中21个成员国家的最低工资水平,相对当地总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以二○○六年为例,平均而言,享有最低工资的全职人士之总收入约为总平均工资的38%。其中,最低工资的全职人士之总收入占总平均工资最高和最低的国家,分别为爱尔兰和墨西哥,爱尔兰为52%而墨西哥则为24%。其他国家如法国、英国和美国的百分比则分别为47%、35%和33%。



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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