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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内地与香港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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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环境保护署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的官员于十一月十五日在深圳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合作安排》)。签署的目的是将《内地及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备忘录》)正名为《合作安排》,并作出增补修订,主要就废物经由内地或香港特区的港口出口往外地,订定相关的申请及批核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有关当局每年为打击两地间废物非法转移活动而截查了多少艘船、涉及该等活动的个案的详情、定罪个案的数目及被定罪人士被判处的刑罚;

(二) 对《备忘录》作出增补修订的原因;

(三) 为把废物经由内地或香港特区的港口出口往外地而提出的申请及有关的批核程序,在《合作安排》实施前后有何不同,以及有关的详情;及

(四) 有否评估对《备忘录》作出增补修订会否使香港成为「洋垃圾」的中转站,以及内地变成国际垃圾的收容站;若评估结果为会,当局将如何遏止这些活动;若评估结果为否,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环境保护署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二○○○年签署《内地及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备忘录》)。之后,双方按《备忘录》的协议,一直保持联系,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及互访,以加强沟通;及在执法上合作,联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包括两地海关,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局》)打击非法废物移运活动。在本年十一月十五日双方在深圳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合作安排》),对《备忘录》增补修订,并正名为《合作安排》。

(一) 环境保护署按《废物处置条例》规定,管制出口或转运往国内的受管制废物,如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废物、废电池、废油等。过去3年截获的涉嫌违例个案,按口岸或截获地方表列如下,有个别个案涉及多于一艘船只:

年份   二○○五    二○○六    二○○七
                   (截至十月底)
涉嫌从码头  4      2      7
/公众货物
装卸区非法
出口个案
(宗数)

在香港水界  1      9      6
截获的涉嫌非
法出口个案
(宗数)

定罪个案   2      10     4@
 (宗数)#

判罚  $3,000-   $0-      $0-
(港币)$6,000    $5,000* $6,000*

注:
@ 不包括检控仍在进行中的部分个案。
# 部分个案,涉及多宗票控。
* 所有「0」罚款的判罚,被告被判监禁或社会服务令。

(二) 原《备忘录》并未对两地受管制废物出口往外地,而其航线须经停对方口岸的申请程序、管制及审批要求作详细订定。有见两地的港口迅速发展,出口航线须经停对方口岸,势必有所增加,双方经磋商后同意对原《备忘录》作增补修订,以妥善管制上述的受管制废物移运活动。

  根据目前资料显示,利用航线须经停对方口岸而从事非法移运废物的情况并不普遍。然而,新的协议亦有助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

(三) 在新协议实施前,双方须就每一个案磋商,并向各有关部门,如两地海关,交通部及《国家质检局》等商议管制要求。自《合作安排》实施后,有关申请将按协议内的预先通报及同意机制下处理,经停对方口岸时的管制,如通报内容、各联络点详情、及退运安排等亦须乎合协议内的规定。由于管理办法已在新协议内定明,双方及业界可按既定程序办理,有助加快有关的申请和批核。

(四) 《备忘录》的增补修订主要为管制两地废物出口往外地,而其航线须经停对方口岸,订定详细的管理办法。新的协议,对管制经本港或内地口岸转运的废物出口有更详细及严谨的管制。环境保护署一向按《废物处置条例》规定,对进口本港及经本港转运往其他地方,包括内地地区的废物转移活动,严加管制。环境保护署与各主要出口国管制当局,船运业界及本港其他管制部门如香港海关等,已建立伙伴关系,互通情报及联合行动,截查可疑的废物及货运,并对非法个案提出检控及退运非法进口的废物往来源地,以收遏止之效。



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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