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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船只排放废气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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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俊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前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于二○○七年五月二日回答本人的质询时表示,船舶的排放对空气质素和一般市民健康的影响可能较汽车及陆上其他污染源产生的为低。然而,最近有报道指由美国及德国专家进行的一项有关船只排放废气的研究发现,沿岸城市的居民患肺癌及心肺疾病死亡的机会,较内陆居民高。该研究又发现,现时与船只废气有关的全球死亡率约占3%至8%,若污染情况持续,预计到二○一二年,有关死亡率将增加四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重新检视本港船只排放废气的情况及有关规管标准;

(二)有否计划因应本港人口密集等因素, 就船舶排放污染物对市民健康的影响进行详细研究;及

(三)除了鼓励渡轮营运商转用环保燃料外,政府有何更积极的新措施加快改善有关情况?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国际海事组织最新修订的《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防污公约》)附件VI,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此附件限制船舶释放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物质,以及船上使用的燃油的质量和规管船上焚化的操作。中国香港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联系会员,有责任履行有关的国际公约。特区政府刚于本年7月向立法会提交了《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规例》),旨在于香港特区实施《防污公约》附件VI,令本港的船舶排放标准与国际海事组织的标准看齐。立法会已完成《规例》的审议程序,而相关的《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 (修订)规例》亦已提交立法会审议。待后者的立法程序完成,特区政府将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就《防污公约》附件VI适用于香港特区一事知会国际海事组织。《规例》预期可于二○○八年年中实施。

  同时,国际海事组织正积极考虑进一步收紧《防污公约》附件VI 对燃油含硫量和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并考虑对悬浮粒子的排放作出规管。特区政府正密切留意国际海事组织在这方面的进展,并会研究如何配合。

(二)环境保护署(环保署)联同本港的大学,就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进行了多年的研究。详细研究报告可于环保署网页下载。现时的研究方法,未能准确分辨船舶排放占整体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影响的比重。但是环保署已有详细分析船舶排放在全港产生污染物当中的比重。数据显示船舶是本港除了电力生产外的第二大二氧化硫排放源,约占本港整体二氧化硫排放的百份之4.6;船舶排放的悬浮粒子和氮氧化物则分别约占本港整体排放的百份之7和18。

(三)中国香港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联系会员,会尽力履行有关的国际公约,管制船只排放的废气。我们计划成立一个由有关政策局及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并邀请渡轮营办商参予进行转用环保燃料的试验,以及研究采用其他环保设施和技术的可行性,以进一步减少渡轮的废气排放。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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