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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十五题:滥发电子讯息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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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年接获不少市民投诉,他们表示在本港及在外地时均经常受到促销电话滋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有关当局在过去3年,每年接获有关促销电话造成滋扰的投诉数目,并列出被投诉的机构名称;及

(二) 鉴於人对人的促销电话并不属於《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的涵盖范围,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重新考虑规管该类电话?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一直非常关注滥发电子讯息对市民和商界造成的滋扰。为此,政府已制定《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以期在打击滥发讯息,以及容许合法和负责任的电子促销活动在本港得以发展两方面,取得适当的平衡。根据《条例》,所有具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包括电邮、传真、话音或视像电话(人对人促销电话除外)、短讯/多媒体讯息,均受到规管。《条例》已於今年五月获立法会通过,并会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已於今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禁止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包括使用收集地址清单及入侵他人电脑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等。第二阶段会订立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将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就陈伟业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 在今年六月《条例》生效以前,香港并没有法例规管以电话方式推销产品或服务。过去三年电讯管理局(电讯局)收到市民对推销电话(包括预先录制电话及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查询数字如下:

年份          总数

2005          3622
2006          2766
2007 (一月至五月)    866

  在上述的查询个案中,只有部分查询的市民向电讯局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进行推销机构的名称)。由於电讯局当时并无法定权力展开调查工作,因此未能确定这些个案是否属实,故我们认为不适宜公开有关机构的资料,以免对这些机构造成不公。

     自《条例》首阶段生效以后截至十月底,电讯局共接获约1150宗关於滥发商业电子讯息的举报,其中只有约50宗涉及促销电话,当中人对人促销电话不足10宗。在这50宗举报个案中,主要涉及财务或金融服务(约50%)和电讯服务(约10%)。由於电讯局正就有关举报进行调查,基於公平原则,我们在调查完成前不适宜公开涉及的机构名称。

     整体而言,针对推销电话的查询有明显的下降趋势,而《条例》首阶段生效以来,电讯局接获有关促销电话的举报亦只占整体举报数字的约百分之四。然而,我们会继续密切注视以电话方式推销产品或服务的情况。

(二) 虽然人对人促销电话不受《条例》规管,但电讯局一直密切注视有关情况。电讯局一直进行一项持续监察活动,以二百个没有涉及个人资料的电话帐户为样本,监察这些电话帐户接收促销电话的情况。监察结果显示在《条例》首阶段生效后,每月每个电话帐户接到的人对人促销电话平均少於一个,与《条例》未生效前的情况相若。

     当局会密切监察《条例》全面生效后的情况,包括进行持续的监测。此外,我们亦会成立一个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包括商会、电子促销业组织、通讯业界组织、消费者团体以及立法会议员的反滥发讯息工作小组,以协助政府监察整体反滥发讯息工作的成效,并就如何进一步打击非应邀电子讯息向政府提出建议。如日后人对人促销电话对市民造成骚扰的情况有加剧的趋势,我们会考虑是否将这类促销电话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作出监管。

     此外,市民现时日常收到的人对人促销电话,大部份可能涉及使用收讯人的个人资料。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收讯人可要求发讯人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促销用途。若发讯人没有理会收讯人的要求,收讯人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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