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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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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答覆:

问题:

  最近有传媒揭发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辖下报刊注册组的多名巡查员在执行外勤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前往饮茶、看电影甚至到健身中心做运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影视处针对上述事件所进行的调查将於何时完成,以及会不会公开调查报告;

(二) 鉴於有报道指影视处自2005年起已采用3G视像电话监察外勤员工的工作,而各级主管又会作不定期的突击监察及核实职员的工作报告,影视处去年发现多少宗涉及巡查员违规的个案,当中有多少宗被证实,以及有关员工受到什么处分;及

(三) 鉴於影视处早前把刊登了同一辑外国女星裸照的3份报章送检,但在巡查中却没有发现《NOW》杂志亦有刊载有关照片,当局会不会调查是否有影视处员工失职;如果会,详情是什么;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是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条例)的部门之一。该处的执行工作包括监察在市面出售的物品及巡查销售这些物品的零售店。

  负责以上执行工作的主要是影视处的督察及助理督察。他们会监察市面上的报章、杂志和漫画等物品,然后把怀疑违反《条例》的物品送交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评定类别。他们亦会协助处理市民就《条例》方面的查询和投诉。

  影视处的督察及助理督察不时会联同警方采取行动,扫荡售卖淫亵及不雅物品的店铺。他们亦会到全港各区街上及商场内的报摊、便利店、影视店等,巡查这些售卖报刊及录像光碟的地方有否违反《条例》的规定。除了执行《条例》外,他们还需根据《电影检查条例》巡查戏院,以及根据《游戏机中心条例》巡察游戏机中心。

  以下,我依次序回答蔡素玉议员的问题。

(一) 影视处已就最近报章报道该处负责外出巡查工作的员工擅离职守一事完成调查。由於调查报告内容涉及个人资料及纪律程序,报告不会公开。政府的一贯做法是不会披露个别纪律个案的详情,对於所有已完结的纪律个案都予以保密。虽然报告未能公开,但调查结果显示有员工违规,影视处已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的既定程序严正处理,向违规人员采取纪律处分,包括暂停违规职员的职务及发出书面警告,而其中一名员工已经离职。我可向议员保证事件已得到严正处理,我亦想重申政府绝不会容忍及姑息渎职违规的公务人员。

(二) 影视处会不时检讨对员工外出巡查的监管措施。除了由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突击巡视、上司核实巡查人员工作报告外,影视处亦在2005年引进新的监察措施,使用3G电话的定位功能监察巡查员工的位置。实施至今,影视处共发现5宗违规个案(不包括今次调查的个案)。在进行该5宗个案的内部调查后,影视处已按公务员事务规例的既定程序严正处理。

  影视处会进一步加强对员工外出巡查时的监管措施,包括增加不定期的主管突击巡视和使用3G电话定位功能监察的次数。

(三) 影视处执行《条例》的工作包括监察本港发售的报刊杂志。由於在本港销售的本地及外国出版的报刊杂志种类及数量庞大,加上分布全港的销售点多不胜数,要全面查阅所有在港发售的报刊杂志及巡视所有销售点是有实际困难。故此,影视处的策略是集中监察在一般市面书报摊及便利店出售而市民大众会较容易接触到的报刊杂志。至於问题第三部分所讲述的外国出版杂志,影视处是按上述的程序进行监察,当年在巡查期间并无发现该杂志在本港报摊或便利店出售,所以未能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因此,并不存在选择性执法,亦不牵涉员工失职。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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