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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成功检控藉房津逃避供款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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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二月四日)成功检控一名将雇员部份薪金列作房屋津贴,以逃避强积金供款的雇主,该雇主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罚款港币26,000元。积金局提醒雇主,切勿滥用现行法例上房屋津贴并不属「有关入息」这一条款,将雇员的部份有关入息标签为房屋津贴以逃避强积金供款,此举属於犯罪行为。

  积金局发言人指出:「积金局已向立法会提交《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修订)草案》,当中包括建议将房屋津贴及利益纳入强积金『有关入息』定义范围内,以杜绝不诚实雇主藉此逃避强积金责任。」

  友邦护卫有限公司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天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判案时批评被告公司的做法是剥削员工,是极之讨厌的行为,如果被告是公司董事可能会被判监禁。

  被告友邦护卫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1593305)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二○○五年四月至二○○六年一月共十个月的供款期内,将一名底薪仅有港币500元的雇员高至一半的有关入息列作房屋津贴,即港币2,400元(另加勤工奖、加班费及其他津贴等),并没有就该被列作房屋津贴的款项替雇员作出强积金雇主及雇员供款合共港币1,470.35元。

  积金局於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搜集足够证据并谘询律政司后,决定起诉被告公司十项违反强积金条例的罪名,被告公司承认全部控罪,第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九项控罪各被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罚款港币26,000元。

  积金局发言人呼吁雇员如遇到同类情况时,应尽早向积金局热线2918 0102举报,并挺身作证,以保障本身的强积金权益。

  另外,两名雇主及两名公司董事因违反《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罚款港币72,500元。

  裕记食品批发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0883313)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在二○○六年十一月及二○○七年二月至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两名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八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0元,其余控罪则各罚款港币3,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4,500元。

  卓耀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1322180)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在二○○六年一月至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7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则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8,000元。

  卓耀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1322180)董事刘连广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八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分别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八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000元。

  卓耀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1322180)另一名董事黄丽娜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八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八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000元。

  积金局今日又代表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港币4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3,005.7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276元。

  较早前,与讼人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6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8,500元。



2007年12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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