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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发表关於律师出庭发言权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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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司法机构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发表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的报告书。

  该工作小组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二○○四年六月成立的,由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担任主席,以考虑目前律师的出庭发言权应否扩大;以及如果应该扩大,则应透过什么机制把扩大的出庭发言权赋予律师。

  在公布发表该报告书时,司法机构发言人表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接纳工作小组的建议,并已将报告书送交律政司司长,以及要求行政机关考虑此事和以适当的立法推行。

  报告书说出,以立法订定所需的法律框架,明显是赋予律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适当方法(看第六十六段)。

  报告书的建议总览如下(看第六十七段):

(1) 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申请人必须在取得专业资格后执业满五年,而其中最少两年必须是在香港执业的。

(2) 在紧接提出申请前的三年内的执业经验,必须包括获评核委员会认为属足够的诉讼经验,而实际的讼辩工作则获给予最大比重。

(3) 成功的申请人应就民事法律程序或刑事法律程序或同时就两者而获赋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

(4) 应设立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由一名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的资深法官担任主席,并由下列其他成员组成:

(a) 两名经验丰富的司法机构成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名;
(b) 三名诉讼律师,由香港律师会理事会提名;
(c) 三名资深大律师,由香港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提名;
(d) 一名由主席从一个小组中挑选的成员,该小组的成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这些成员与法律执业完全无关;及
(e) 律政司中一名律政专员或副律政专员,由律政司司长提名。

(5) 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申请应向律师会理事会提出。律师会理事会先会研究每一宗申请,然后才将申请连同其否决或批准申请的建议转交评核委员会考虑。

(6) 评核委员会并非一定要接纳理事会的建议,而且评核委员会的评定才是决定性的。

(7) 申请人除了要符合最短执业年资的规定外,亦应令评核委员会信纳他在所有其他方面均适合获赋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

(8) 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其中一项:

(a) 在获评核委员会核准的讼辩课程中取得合格成绩;或
(b) 令评核委员会信纳申请人具备相当经验,并且是合资格的资深诉讼律师,因此在他们申请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所关乎的法律程序中适合行使该项权利。

(9) 成功的申请人应获律师会理事会发给一张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资格证明书。理事会必须备存名册,登录获发给证明书的律师,并须向司法机构政务长提供该等律师的姓名。

(10) 出庭代讼律师的操守与纪律由律师会理事会负责。律师会理事会要在谘询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及司法机构后,拟定并施行一套规管出庭代讼律师的操守守则。

(11) 应制定法例,订立赋予律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所需的法律框架。

  该报告书已上载司法机构的网页供公徏阅览,网址是http://www.judiciary.gov.hk/tc/publications/publications.htm#other_reports。



2007年1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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