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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雇主拖欠强制性公积金供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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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关於雇主拖欠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三年,有关当局接获关於雇主拖欠强积金供款的投诉所涉及的拖欠总额,以及未能成功向雇主追讨有关款项的个案数目;

(二)有关当局有没有对屡次拖欠强积金供款的雇主施加更严厉的处罚;除了计划提高拖欠强积金供款的最高罚则外,有关当局有没有其他措施遏止雇主屡次拖欠强积金供款的行为;及

(三)鉴於拖欠强积金供款的雇主现时多数只会被罚款,而且无须向有关雇员作出赔偿,有关当局会不会研究应否规定雇员有权向雇主追讨因其拖欠供款而导致雇员在投资回报方面的潜在损失;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过去三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接获关於雇主拖欠强积金供款的投诉所涉及的拖欠总额,按年分别为七千五百多万元、七千八百多万元及六千八百多万元。而成功追讨的款项按年分别占拖欠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三、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九十四。

  至於所涉及的个案数目按年分别为六千零一十八个、五千五百九十八个及五千一百零二个。在成功追讨的个案中,有些个案只能追回部份欠款,这些个案按年分别占整体投诉个案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四及百分之三。至於全部欠款皆无法追回的个案,则按年分别占总个案数目的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九及百分之六。详细数据已载於附件供议员参阅。

  总括来说,拖欠强积金供款的个案有递年下调的趋势,而成功追讨欠款的百分比则续年上升。

(二)积金局会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对拖欠强积金供款的雇主采取执法行动。为了更有效地针对打击屡次违规的雇主,积金局已成立特别调查小组,密切留意有关雇主的供款情况,一有拖欠供款便会立即采取行动。当取消三十日「结算期」的修例建议获立法会通过后,将有助积金局加快执法工作。

  在考虑提出检控时,若证据充分,积金局会申请检控有关公司的执行董事,令公司董事也须为拖欠强积金负上刑事责任,以增加阻吓力。此外,在作出检控时,律政司会把屡次违规雇主的过往罚则纪录呈交法庭,让法庭在颁布判令时,把这些纪录列入考虑范围内。

  若积金局未能取得足够证据向违规雇主提出刑事检控,积金局亦可向拖欠供款的雇主施加罚款,罚款金额为五千元或欠款的百分之十,以款额较大者为准。积金局会因应情况施加罚款,以加强打击重复再犯的违规雇主。

  政府亦计划於今个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建议提高拖欠强积金供款的最高罚则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与《雇佣条例》下有关拖欠工资的最高罚则看齐。我们相信措施能有效提高《强积金条例》对拖欠供款行为的阻吓作用。

  积金局会按实际运作经验,不时检讨执法措施的成效,亦会联同业界考虑其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保障雇员的强积金权益。

(三)现时《强积金条例》已规定拖欠供款的雇主必须向积金局支付一笔相等於欠款百分之五的供款附加费,而有关附加费最终会纳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内,作为对雇员的一种补偿。

  此外,《强积金条例》第45G条已订明任何人如因另一人没有符合条例的规定而蒙受金钱损失,则该人士有权向法院提出法律程序,向另一人追讨损失的款额,作为赔偿。第45G条已提供一个法理依据,容许雇员向雇主追讨因其拖欠供款而引致雇员在投资回报方面蒙受的损失。



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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