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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对中药商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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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英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现时有部分提供代客煎药服务的中药店违规雇用外籍家庭佣工处理煎药工作,令人担心该安排会对市民的健康构成危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有否发现上述违规情况并作出检控,以及有否接获关於中药店处理中药材失当的投诉;若有,定罪或投诉成立的个案所涉及的处罚详情;

(二) 当局如何加强中药材配剂员和煎药员的培训,以提升服务质素;及

(三) 会否订立中药材零售业从业员的注册制度,以加强对中药店的监管;若会,有关的时间表;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过去三年,入境事务处并没有中药店违规雇用外籍家庭佣工的个案,亦没有就此进行检控。

  至於有关处理中药材失当的投诉,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的中药组自二○○五年中开始发出中药商牌照。截至二○○七年九月三十日,中药组共收到三十宗针对持牌中药商的投诉,主要涉及中药材配发程序、中药材的质素、经营手法及煎药服务,但不涉及违规雇用外籍家庭佣工。中药组至今审理了八宗投诉,其中五宗指控成立,三宗不成立。中药组决定撤销一名中药商的牌照、向四名中药商发出警告或意见书,及更改一名中药商的牌照的发牌条件并向其发出警告。

(二)及(三) 我们会在二○○八年一月十一日起实施《中医药条例》(《条例》)中的相关条文,从而全面实施中药商领牌制度。

  当有关法律条文生效后,任何人士必须领有中药材零售商牌照,方可经营中药材零售业务,包括销售或配发列在《条例》附表的中药材。另外,持牌中药材零售商在销售或配发毒性中药材(即《条例》附表一中药材)时,亦必须按照注册中医开出的处方配发,之后并须按照法例及「中药材零售商执业指引」的规定作出记录。任何人士如违反《条例》所订的有关罪行,最高可处第六级罚款及监禁两年。

  此外,配发中药材的中药材零售商必须向中药组提名一位负责监管中药材配发的人及不多於两名副手,而上述获提名的人均须符合《中药规例》订明在知识和经验方面的要求。《条例》及《中药规例》并无规定其他受雇人士的执业资格,但他们只可以在获提名的人的监管下,方可配发中药材。如任何受雇於中药材零售商的人士违反有关规定,该中药材零售商牌照持有人亦须负上法律责任及接受纪律处分。另外,《中药规例》及《中药材零售商执业指引》亦已就中药材零售商配发中药材的行为作出规定,涵盖审方、覆核、包装、发药以至代客煎药等各个范畴。

  上述的措施已对中药商作出多方面的规管,以确保其服务质素及保障市民的健康。因此,我们无意为中药从业员实施注册制度。



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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