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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1,00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20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8名雇主追讨港币21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安盛工程有限公司及华泰农场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26名及37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83,785.71元及134,325.97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3名与讼人,包括郑国祥营的宝工程公司、许广安经营的南华东江菜馆及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200元、36,486.45元及11,351.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5名与讼人,包括宏力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梁志成前经营的新旺餐厅、德宝饮食中心前经营者萧伟德、新旺餐厅有限公司及思洛制衣厂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076.06元、44,047.5元、12,868.8元、10,952.5元及4,7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审裁官又下令许广安经营的南华东江菜馆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5,0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分别为港币230元、150元、90元、166元、210元、130元、70元及136元。
较早前,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30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84,500元。
完
2007年11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