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差饷(豁免)(第2号)令》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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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宪报刊登《2007年差饷(豁免)(第2号)令》。
该令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旨在落实行政长官在二零零七年施政报告中提出的差饷宽免措施。
以每个评估差饷物业五千元为上限,全港物业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间所须缴交的差饷将可得到宽免。如有关物业单位只须就宽免期内的部分期间缴付差饷,则五千元的款额须按比例减低。如物业该季的应缴差饷额不足五千元,所有剩余的宽减额将不能用以抵销任何一季度的未缴差饷。是项宽免措施不适用於地租。
有关命令将於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提交立法会。若经上述程序获得通过,有关命令将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完
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4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