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馆经营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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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元朗经营无牌旅馆的男子,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判罚六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人员今年八月巡查元朗大马路一处所时,在大厦外发现该旅馆的招牌,单位内则有十七个房间,现场数名客人表示以日租或时租形式租住房间。
该男子在警诫下承认是旅馆的唯一股东,并表示由於该处所未能符合旅馆的发牌条件,所以旅馆牌照的申请被拒绝。
根据牌照事务处的纪录,该旅馆在巡查当日并未根据《旅馆业条例》第5(2)条而获发有效豁免证明书或牌照,该名男子其后被控触犯有关条例。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该署绝不姑息无牌经营的旅馆。他呼吁市民向牌照事务处举报无牌旅馆,该处电话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