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二十题:发电厂排放空气污染物的规管
********************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当局计划逐步收紧对电力公司排放空气污染物的总量上限,并表示将会提出修订法例,规定本港发电厂在二○一○年和以后的空气污染物总量上限。就此,行政机构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不会以法例规定发电厂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上限;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

(二) 以法例规定发电厂排放空气污染物的总量上限是不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如果是,详情是什么;及

(三) 有没有比较以法例和以协议来规管发电厂排放空气污染物总量上限的利弊;如果有,结果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为严格控制发电厂排放的空气污染物,改善本港的空气质素,政府准备提出修订法例,规定发电厂在二○一○年和以后三种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上限,当中将会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粒子。在制定有关空气污染物的类别和排放上限值时,减排所须的技术是否成熟和实际可行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发电产生的温室气体,主要是源於燃烧化石燃料。在本港,过半的电力是从燃煤发电提供。现时世界仍未有成熟的技术能减少、收集及存储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温室气体。若要大幅减少发电产生的温室气体,只可以通过改变发电燃料组合达成,例如大幅减少燃煤并增加天然气发电的比例或改用核能发电。然而,改变发电燃料组合涉及能源供应、电力稳定和电力价格等重要和复杂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更多的讨论,才可以有所决定。

(二) 利用法例形式规管空气污染物排放,在国际上是很普遍的做法。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污权计划(Sulphur Dioxide Allowance Program)》和《氮氧化物排污权计划(Nitrogen Oxide Allowance Program)》及英国的《国家减排计划 (National Emission Reduction Plan)》都有把受规管的设施和相关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或总量上限计算方法以法例形式列出。

(三) 以协议来规管发电厂排放空气污染物总量上限,可容许管制当局在厘定有关上限时,较有弹性地考虑各相关因素。至於以法例规管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则可以加麹透明度,使公众、电厂及立法机关更能了解政府在厘定有关上限时所考虑的因素,让该等上限能更为社会各界接受及有效地施行。此外,我们建议的法例修订,将包括容许电厂透过进行排污交易来符合排放上限的要求。另一方面,我们认为除了以立法形式规管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外,亦可同时透过与电厂的管制协议,引入经济手段以增加发电厂符合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的诱因。因此,政府已计划在现时与两家电力公司的《管制计划协议》届满后,於新管制安排中加入条款,将电力公司的准许回报率与其是否超越有关的排放上限挂恥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