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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07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向法案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和各位委员致意,感谢他们为审议这项条例草案所付出的努力。
《2007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旨在落实世界贸易组织(「世贸」)於2005年12月通过的一项议定书(「《议定书》」),利便世贸成员取得专利药物的仿制药,以应付公共生问题。《议定书》一旦落实,不但有助处理威胁全球的公共
生问题,也可令香港在处理极度紧急的公共
生问题时,能够更灵活地采购所需的药物。
《议定书》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世贸成员可以在面对严峻的公共生问题时发出特许,让第三方在未经药物专利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及出售有关专利药物的仿制药。不过,由於《协议》规定有关药品必须主要为供应该地方的内部使用,所以缺乏制药能力的世贸成员很难有效地使用特许制度取得所需药品。世贸在2003年8月决定,在指明情况下,暂时豁免成员遵守有关限制,容许他们把仿制药品出口到其他成员地。此外,若出口一方已按规定在当地向专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报酬,进口仿制药品的成员地无须再支付报酬,以免有双重报酬的问题。其后,世贸在2005年12月通过了有关《议定书》,以便将上述的「暂时豁免」转化为一项固定安排。当《议定书》获得三分之二世贸成员接纳,便告生效。
我们希望有关条例草案能早日通过,让特区政府可以在香港落实世贸所倡议的机制。
条例草案的建议
在制订条例草案时,我们已确保有关的特许制度符合《协议》和《议定书》的规定。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基於公共生理由,宣布香港处於极度紧急状态。香港只会在这种极度紧急的情况下利用《议定书》入口仿制药物。
此外,香港亦可以利用《议定书》出口仿制药物。假如拟从香港进口有关药品的世贸成员地并非处於极度紧急状态,申请出口特许的本地制药商便要尽可能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向专利所有人申请授权。若拟进口有关药品的世贸成员地正处於极度紧急状态,这项规定便不适用。而为利便本地制造商申请出口强制性特许,协助有关进口地区应付当地的生危机,
生署会拟备相关的申请指南及适当的申请表格。在制订有关出口强制性特许的行政措施时,我们亦会考虑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做法。我们的目标是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的3个月内实施有关措施。
为遵守《议定书》的规定,条例草案订明向专利所有人支付报酬的条文。至於报酬金额方面,我们建议授权生署署长在谘询知识产权署署长后订定,但不能超过某一上限。条例草案现时订明上限为购买药品的总金额的4%。设订这上限时,我们已参考其他地方(包括欧盟、加拿大及瑞士)的做法。为了让有关安排更具弹性,条例草案赋权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可在宪报刊登公告,更改上限的水平。我们会在日后检讨这上限是否合宜,届时会参考国际社会的做法。
为了保障专利所有人的权益,我们增订条文,让感到受屈的人士可以向法院提出覆核要求。法院有权作出合适的命令,包括厘定高於前述法定上限的报酬金额。由法院厘定相关金额的做法,在其他法例亦有类似条文。《条例草案》更提供两项非尽列的因素供法院考虑厘定酬金,即(a)药品对进口成员地的经济价值;以及(b)其他有关人道或非商业因素。两项因素确保条文符合《议定书》的规定,并已反映现时其他地区的最佳做法。我们相信现时条文已为可能涉及法律诉讼的各方就庭上陈词和向法院提交证据等事宜,提供合理明确的准则。考虑到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们会在日后因应其他世贸成员引用《议定书》条文的经验,探讨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做法,包括吴霭仪议员刚才提及的审裁处议订酬金方案。
上述机制力求平衡各方的利益,既照顾公共生问题的需要,也为专利所有人提供适当的保障。
条例草案审议工作
主席女士,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听取了不同代表团体的意见,他们基本上支持条例草案的方向。我们在听取法案委员会及代表团体的意见后,决定对条例草案中的若干条文,作出适当的修订,相关课题包括:终止极度紧急期间的机制;在极度紧急期间结束后仿制药品的处置;以及是否需要在法案明文提述世贸总理事会於2003年8月就「暂时豁免」通过的决定等。我稍后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各项修订,现先行扼要介绍修订的内容。
法案委员会明白,当局在宣布香港处於极度紧急状态时,可能会无法预计当前的公共生危机何时才消除。虽然法案委员会相信当局会不时检讨危机的最新情况,但为保障有关各方的利益,法案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加入条文,说明当局会进行定期检讨,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宪报刊登公告,宣布极度紧急期间正式终结为止。法案委员会认为,任何人如因当局未能适时地终止极度紧急期间而感到受屈,可向法院提出,而上述安排即为他们提供申诉的法律依据。对此,我们不持异议。
此外,法案委员会认为,在极度紧急期间结束时,必须有妥善的安排,处置根据强制性特许进口的仿制药品的剩余存货,以保障各方的利益。有见及此,我们建议增订条文,明确规定如何处置在极度紧急期间结束时的剩余仿制药品,包括药品的回收,以及当局购回剩余的仿制药品等等。
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我们留意到部份世贸成员,包括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和加拿大,仍未接纳《议定书》。香港在极度紧急情况下,可能需要从这些地方输入仿制药品。当香港援引有关制度进口药品时,不排除遇到以下情况:出口地区可能仍然倚赖世贸总理事会2003年8月就「暂时豁免」通过的决定(即《议定书》的前身),作为向香港输出仿制药品的依据。为释除法理依据方面的疑问,我们建议在相关条文内,对世贸总理事会的决定,作出明文提述。
除了上述修订外,我们在征询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就条例草案若干条文提出了一些技术性修订,也有其他的轻微修订,这些修订已纳入修正案内。
主席女士,我在此再一次多谢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所提出的宝贵意见,亦感谢代表团体对条例草案的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让香港能与国际社会手合作,为早日落实《议定书》尽一分力。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我们会即时向世贸发出香港接纳《议定书》的通知。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