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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有关《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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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向行政长官呈交了多项有关修订《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条文的建议。民政事务局及徖生福利局於二○○○年十一月作出回应时表示,原则上不反对平机会提出的部分建议。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没有自二○○○年十一月起,就修订上述两条法例进行准备工作;如果有,详情是什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二) 除了在《种族歧视条例草案》中订立条文,把《性别歧视条例》中违法的性骚扰的涵盖范围扩展外,当局是不是已决定会就其原则上不反对的其余建议进行立法;如果是,详情是什么;及

(三) 会不会於本立法年度内向本会提交有关的法例修订;如果会,详情是什么;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有关平机会在一九九九年就《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提出的修订建议,政府曾於二○○○年十一月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提交回应,明确表示政府对其中的部份建议在原则上并不反对,但须要就这些建议的细节和实施后的影响,与平机会作进一步商讨和评估。与此同时,政府亦申明,对於平机会所提的其他建议,政府持有保留或不同的意见,并且认为有些修订建议是并非必要的。

  其后,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曾在二○○一年二月详细讨论了有关建议和政府的初步回应,议员们并提出他们的意见。其中包括要求政府重新审视政府的初步立场。

  在这基础上,有关政策局已开展跟进工作,研究应如何落实有关建议的做法和所需的立法修订条文。

  关於平机会建议把禁止性骚扰的法律条文扩展至更多范畴,我们会扩大教育机构方面免受性骚扰的保障范围。这会透过扩展《性别歧视条例》内性骚扰的定义,涵盖在任何女性工作、学习、受训或进行有关或附带活动的地方做成一个在性方面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的行径。由於《种族歧视条例草案》也以类似方式处理种族骚扰,我们已把上述修订《性别歧视条例》的建议纳入该条例草案。该草案已於去年十二月提交立法会审议。

  至於平机会提出的其他修订建议,有部分会对其他反歧视条例带来连锁影响,或会影响政府或其他机构的运作。我们会在《种族歧视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后,进一步研究跟进这些修订建议的最适当方法。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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