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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警方处理涉及举报或投诉传播媒介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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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就张学明议员有关警方处理涉及举报或投诉传播媒介个案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据报,警方在本月一日调查东方报业集团,并指由於有市民向警署发出电邮,投诉该集团旗下的《太阳报》在去年刊登题为「对奸党不必论理只须暴打」的文章,因此要求该集团提供有关撰文者资料,以及审批同类文章的机制。警方在一九九九年亦曾就涉及该集团的类似个案进行调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警方因收到电邮投诉而作出跟进行动的个案数目,以及政府接获针对在报章所载的文章或报道内容涉及刑事暴力的投诉数目;

(二) 警方关注上述投诉并作出跟进行动,是不是因为有关的投诉人是公众人物;如果不是,警方怎样核实投诉人的身份,以确认该人曾作出有关投诉,从而进行调查;以及警方进行调查时,有没有同时考虑上述投诉人在文章刊登一年多后才作出投诉的做法;及

(三) 有没有评估警方在上述个案使用警权调查传媒机构有否侵犯新闻自由,以及这种行动对香港的新闻自由及国际形象的影响?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香港警队网页提供电邮地址,方便市民向警方提供一般罪案和科技罪案消息。过去三年,警方透过有关电邮地址接获有关罪案的举报及投诉的数字如下:

二○○四年 二○○五年 二○○六年  二○○七年
                  (一月至十月)
───── ─────  ───── ──────
 1,574宗  1,422宗   4,173宗   23,544宗

  无论警方是以电邮或其他方式接获举报或投诉,均会先作初步评估,有需要时会作背景资料搜集,才决定应否及如何作出跟进。警方未有备存在上述的举报及投诉中,作出跟进行动的个案数目。警方亦未有特别就报章刊载的文章或报导涉及暴力内容的投诉作出统计。

(二) 一般而言,警方对於接获的举报或投诉,不论是否具名,及牵涉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是否公众人物,均需按照上述既定程序处理。即使举报或投诉是在事发后一段时间才向警方提出,警方亦有责任按所获得的资料,作出初步评估,以决定应否及如何作出跟进行动。

(三)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保障市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些权利受特区政府和警方的尊重和维护。

  警方一向严格依据法律维护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对於涉及举报或投诉传播媒介的个案,警方会采取非常审慎态度处理。同时,对於任何涉嫌干犯法律的行为,警方有责任以认真及不偏不倚的方式依法考虑跟进行动。警务人员是次到访传媒机构,是希望取得机构合作,提供背景资料以作初步评估。警方绝对无意干预新闻自由,事件牵涉的背景资料搜集程序亦无损《基本法》所保障的新闻自由。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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