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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第二届大中华仲裁论坛」研讨会「大中华地区仲裁机构在更紧密合作下的裨益」暨签署仪式致辞全文:
苏(国良)会长、各位嘉宾:
我非常荣幸能出席「第二届大中华仲裁论坛」研讨会暨签署仪式,与来自两岸四地的仲裁机构的朋友们聚首一堂。
今天研讨会的主题是「机遇与策略」,如何把握新机遇,发展合宜的策略,以致提供更佳的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大家共同面对的挑战。
跨地域性仲裁专业的好处
大中华地区经济活动频繁,吸引大量资金流入,外商以及来自大中华地区的商人,在两岸四地的业务和投资迅速拓展和增加,涉及金额的规模非常庞大。以香港作为例子,截至本年八月底,内地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融资达2130亿美元。大家都明白,商业交易有时难免会带来纠纷,他们都希望可以透过一个公平、有效的方式解决有关的商业纠纷。
仲裁在处理商业纠纷方面是重要的一环。原则上,由商业纠纷引发的涉外诉讼,可以在被告人的居住地或双方选定的法院进行,但由於各地的法制及程序不同,有时候可引起更多争议。有些诉讼人甚至认为在某一个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或会出现法院偏颇对方的情况。仲裁通常被视为一个比诉讼更为中立的平台来解决涉外商业纠纷,因为涉及纠纷的各方可选择仲裁小组的成员及仲裁进行地。
此外,由於很多处理国际及涉外商业纠纷的仲裁员均提供跨地域的服务,他们的经验和视野也有助释除当事人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可能出现地域性偏颇的疑虑。
大中华仲裁论坛之成立
首届大中华地区仲裁机构研讨会去年5月在深圳举行,目的是探讨两岸四地的仲裁界如何加合作。首届研讨会的成功举办,让来自不同地域的仲裁人员可以深入交流和沟通,分享对仲裁事务及相关问题的看法和经验,并藉此宣传及推广仲裁制度,从而为建立大中华地区共同的仲裁平台而努力。
有鉴於去年的研讨会反应热烈,香港仲裁司学会及两岸四地的仲裁机构,在今天这个重要日子正式成立「大中华仲裁论坛」,并就论坛的成立与章程举行签署仪式。我衷心祝贺「论坛」正式成立。
完备的司法系统和有效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是国际金融中心必须具备的。故此,香港特区律政司一向致力推广及发展仲裁服务。随「论坛」的成立,我相信大中华地区内的仲裁机构将会进一步加
合作,对促进区内有关仲裁专业知识的发展、推广在区内以仲裁方式调解纠纷、以及改革仲裁法律及实务方面作出研究,带来莫大的裨益。
国际上仲裁裁决的执行
商业机构选择以仲裁解决纠纷,重要的考虑因素是能否有效执行仲裁裁决。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有超过140个国家签署的《纽约公约》的司法管辖区执行。《纽约公约》内订明可依赖的拒绝执行理据非常有限,因此一般的仲裁裁决都可在缔约国家强制执行。就这方面而言,仲裁裁决远比法院判决更为优胜,因为在海外执行法院判决,一般要凭借双边协议执行,每一条双边协议的实质内容也可能有所不同,而这些协议所涵盖的司法管辖区都较《纽约公约》为少。
内地和香港仲裁裁决的执行
至於两岸四地之间仲裁裁决的具体执行情况则各有不同。
自香港在1997年回归祖国,香港与内地再不能依赖《纽约公约》执行相互的仲裁裁决。因此,在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律政司签署了《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参照《纽约公约》的原则,订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细节。
该项安排由2000年2月生效起至2007年3月期间,香港法院共收到72宗寻求强制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申请,这些申请基本上都获得香港法庭予以许可,只有5宗申请在法庭发出许可后予以作废,当中大部分是经与讼各方同意而作废的。
自《安排》生效以来,律政司一直与业界保持联络,了解《安排》的落实情况,并向内地机关反映业界对在内地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意见,厘清和进一步优化执行上的细节,包括与有关方面讨论在内地执行由香港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
所谓「临时仲裁」,是由当事人约定自行组织和管理的仲裁,有别於由常设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及提供行政支援的「机构仲裁」。我非常高兴在这里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已於2007年10月作出澄清,说明在香港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在没有《安排》内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内地得到执行。
香港与台湾和澳门之间执行仲裁裁决
香港与台湾或澳门并没有签署类似的安排,但台湾和澳门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香港的《仲裁条例》(第341章)在香港强制执行。有关的条文规定,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不论该裁决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作出,在得到法院的许可下,如具有相同效力的法院判决般以相同方式强制执行。
据我所知,香港的裁决在台湾可依据1997年4月2日公布的《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执行。
至於在澳门执行香港的裁决,则可依据澳门的《民事诉讼法典》或载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采纳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法令。
我相信各位专家会争取这次会议的机会更深入讨论关於大中华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
香港的仲裁法律改革
此外,「论坛」亦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让各成员机构对地区内的仲裁法律改革提供意见和建议。就这方面,我不得不提及香港的仲裁法律改革。
现行的香港《仲裁条例》是一项具双重制度的法律,分别包含了本地仲裁与国际仲裁两种不同的体制。在国际仲裁方面,《仲裁条例》是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本地仲裁法存在很大的差异,通常被认为不宜用於处理国际案件。因此,香港《仲裁条例》下的国际仲裁以《示范法》的条文作为基础,不但为香港缔造一个适宜进行国际仲裁的环境,还可以确保适用法律参照国际上认许的法律文本制定。
但同时香港的《仲裁条例》亦为本地仲裁订立一个不同的体制,由此产生的双重制度令有关法律变得复杂。基於这个原因,香港仲裁法委员会在2003年制备一份报告书,建议将现行法例简化,使《示范法》适用於国际及本地仲裁。
律政司接纳了报告书的建议,并於2005年9月成立一个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有来自法律界、仲裁机构、仲裁学会和其他相关的人士。他们以《示范法》为蓝本,制定一套单一仲裁体制。
工作小组预期於今年底发表谘询文件和新的仲裁条例草案初稿。我希望在座各位能就条例草案初稿提供宝贵意见,使最终成为法例的条例草案更具吸引力、更加易於应用。
推广香港作为仲裁中心
促进香港发展成为亚太区的法律和仲裁服务中心,是律政司的其中一项重要政策方针,也是行政长官今年施政报告内其中一项措施。事实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案件正不断增加,由2004年的280宗增加至2006年的394宗,以处理个案的数目而言,成为全世界第四大的仲裁中心。我们将一方面向内地及其他国家推广香港作为亚太区的法律和仲裁服务中心的优点,另一方面协助香港律师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以令香港成为一个更具吸引力的调解纠纷服务中心,为解决大中华地区的商业纠纷,提供优质的专业仲裁服务。
在推行这些措施的过程中,我们会与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仲裁司学会等保持紧密联系,吸取他们的意见。
结语
最后,我衷心恭贺「大中华仲裁论坛」正式成立,并祝研讨会圆满成功,各位在会议上畅意交流,成果丰硕。并希望各位专程来港参与论坛的专家能够充份享受这个秋高气爽的季节和香港这个「亚洲国际都会」独有的活力和魅力。谢谢各位。
完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