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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积金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十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3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73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87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0名雇主追讨港币27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3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陈炳康经营的快达工程公司、百是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及万通航运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35名、4名及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3,876.3元、247,615.01元及111,605.69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5名与讼人,包括海安护卫有限公司、陈慧玲前经营的明发食品公司(前称明发肉食公司)、联海国际有限公司、亨来实业有限公司及Wong Kun Oi前经营的Kowloon bay K.M.B. Food Co.,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3,973.03元、37,800元、31,122元、20,188.72元及3,700.1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5名与讼人,包括嘉华利有限公司、华泰农场有限公司、何源清、陈立信及陈容美前经营的万信大药房、RCP Consulting Limited及卢志豪及王瑞燕经营的LKT Limousine Service Co.,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197.18元、41,233.62元、29,888.25元、16,083.5元及8,342.3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分别为港币160元、230元、176元、206元、150元、170元、176元、280元、156元及170元。
较早前,海安护卫有限公司及华泰农场有限公司,分别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1项没有按条例规定为雇员加入强积金计划及4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分别被罚款港币8,000元及10,500元。
完
2007年1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