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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在囚人士的医疗服务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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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长缺席期间)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国麟议员的提问的口头答覆:

问题:

  据报,最近有非法入境者来港犯案,为求被判入狱而获在港免费治病及戒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每年本地惩教院所的病床数目、本地在囚人士和非法入境的在囚人士分别使用该等病床的比率;以及非法入境的在囚人士常患的疾病的种类;

(二) 会不会要求惩教署及卫生署记录用于非法入境的在囚人士的医疗开支,以评估本地惩教院所获得的医疗拨款是否足够应付有关的需求;及

(三) 有没有考虑向非法入境的在囚人士所属国家收取该等人士在港的医疗费用,或向该等人士收取有关的费用(例如从其在惩教院所工作所得工资扣减该笔费用)?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过去三年,设于惩教院所的病床数目及其使用率如下:

年份     病床数目    病床平均使用率
───    ─────   ───────
2004       733       89.3%
2005       733       98.2%
2006       730       85.8%
2007(1-10月)  733       88.6%

  惩教院所的病床是提供给所有有需要的在囚人士使用,当中并没有按在囚人士的身份或类别作划分,因此不能提供有关本地在囚人士及非法入境的在囚人士使用该等病床的比率。

  使用惩教院所内医院服务的在囚人士,主要牵涉滥用精神科药物、患有精神科疾病,发热或与上呼吸道感染有关的疾病而需要接受治疗。惩教署并没有分项统计当中非法入境者常患的疾病种类。

(二) 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用于在囚人士的医疗服务开支,平均约维持于1.5亿元的水平,没有明显增长的趋势。根据惩教署的评估,现时投放于惩教院所医疗服务的资源已经足够应付服务需求。因此,我们认为没有需要要求惩教署及卫生署,分项记录用于非法入境在囚人士的医疗开支,或就此另订评估机制。

(三) 所有触犯本港法律的人士均须接受法庭的裁决。惩教署的法定职责是执行法庭的裁决,羁押由法院交付其监管的人士。根据监狱条例(第234章),惩教署有责任向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包括膳食及医疗等服务。这个安排是符合联合国大会于1988年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第24项,即有关的惩教机构应在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有需要时向其提供免费的医疗和治疗。这份文件的第5项亦清楚说明,文件中的各项原则均适用于任何一国领土内所有的人,不因其人种、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种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区别。基于上述原则,我们不会向个别在囚人士收取医疗费用。



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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