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修订有关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费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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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200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修订)规例》,政府将可收回因应实施《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而提供的验船及证书服务的成本。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於本年七月订立《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以实施由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国际船舶排放标准。规例订明,四百吨或以上的指明船舶须接受检验并取得证书。
为配合《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的实施,政府将对《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规例》作出相应修订,使后者在前者生效时,涵盖有关的验船及证书服务。修订规例将於十一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省览。
虽然海事处会授权船级社执行有关的验船和发出证书的工作,但船只营运人仍可要求政府验船师提供此等服务。当局因此有需要对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规例作出相应修订,以涵盖有关服务。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表示:「《200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修订)规例》旨在提供法律依据,让政府可收回有关服务的成本。建议的收费水平,与另一条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附属法例中订明的类似服务的收费水平相同。」
此外,海事处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周,延长了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办公时间,当局因此有需要对现有规例所订明的办公时间作出相应修订。
政府将於十一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200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修订)规例》,并在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将规例提交立法会省览。
完
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