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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车辆装设强力白光车头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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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议上就陈伟业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有不少车辆的车头灯被改装为光线较强的白光车头灯(即高强度气体放电车头灯)。该等车头灯的光度较原装一般用灯丝的车头灯高一倍,并发出刺眼光线,令行人及其他驾驶者无法看清路面情况,影响他们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每年接获有关车辆装设强力白光车头灯的投诉个案数目;

(二) 是否知悉现时装上强力白光车头灯的车辆数目;若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有否评估该等车头灯对其他驾驶者的影响;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三百七十四A章)规定所有车头灯必须能够发出经妥善调校的低光,以致在任何时间都不会令在车辆前面八米或更远距离,而眼睛水平高於地面一米或以上的人士感到目眩。

(一) 运输署目前没有就车辆装设强力白光车头灯的投诉的分项统计。不过,在接获有关投诉并能够跟进的情况下,运输署便会安排有关车辆接受检验。在二○○四、二○○五及二○○六年,分别有二百二十六、七十及七十八架车辆被安排接受车头灯检验。

(二) 经改装的白光车头灯(即高强度气体放电车头灯)在构造上并不符合法例规定。装置强力白光车头灯的多为非法改装车辆,该等车辆未经运输署批准,以强力白光灯灯管取代原本的灯丝灯泡。运输署并没有这类车辆数目的资料。

(三) 强力白光车头灯会使人目眩,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会加强巡查及执法,以打击非法改装白光灯。



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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