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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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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七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11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港币7,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华香鸡食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10,285.81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龙泰制衣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270.5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209元。



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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