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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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16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港币2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东成食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六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9,683.43元。区域法院又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10,000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1,251.8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20元。
较早前,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三十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84,500元。
完
2007年11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