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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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48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港币38,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智豪柯式印刷有限公司及永德印务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九名及七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03,566.72元及78,070.51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潘吾登经营的潘记建筑公司及连胜有限公司经营的盈升餐厅,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518.04元及8,043.9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包括凯丰工程有限公司及森泉工程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6,415.49元及5,306.6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分别为港币130元、146元、76元及96元。
较早前,凯丰工程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一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7,000元。
完
2007年11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