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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的首份周年报告於今日(十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会省览。
该报告涵盖自《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於二○○六年八月九日生效至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间。
政府发言人说:「我们很高兴知悉专员胡国兴法官对於执法机关遵守条例的规定的整体情况感到满意,亦没有发现任何执法机关或其人员蓄意或故意违反条例或实务守则的规定。」
政府亦注意到根据专员的观察所得,除了小组法官在考虑执法机关提交的个案时所采取严谨的态度外,执法机关在根据条例进行的行动上亦采取谨慎的态度,令身处香港的人士的私隐被侵扰的程度得以减至最低。「举例来说,专员观察到执法机关保持警觉,在无须继续有关行动时主动终止行动;他们亦避免寻求紧急授权的申请;而他们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发言人说。
从执法的角度,执法机关已适应新制度。发言人说:「总的来说,执法机关明了,通过订立严格的规定和保障措施,有关的规管架构提供了稳固的法律基础,让当局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以达到执法的目的;而且这类行动能继续有效防止及侦测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
「虽然执法机关因应部分较严谨的程序须调整运作安排,致工作量有所增加,但这些程序为系统带来更严格的纪律,并为社会人士的私隐提供更佳保障。」
专员就实务守则及执法机关为落实该条例而订立的安排提出了多项建议。保安局已因应专员在周年报告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和执法机关的运作经验,联同执法机关进行了研究。根据研究结果,保安局局长修订了实务守则,并已向执法机关发出该守则,执法机关须予遵守。
发言人补充:「当局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截取通讯及监察的制度的运作情况,并与专员和小组法官充分合作,以期更佳地贯彻条例的宗旨。」
政府会如以往所承诺,在二○○九年专员提交第二份整年报告后,全面检讨条例。
条例就进行其所涵盖的秘密行动,订定各项监管措施。在该法定制度下,执法机关在进行指定类别的秘密行动前,须取得有关当局(即小组法官或执法机关指定的高级人员,视何者适用而定)的授权,这些行动必须是为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而进行,并须符合相称及必要的验证准则。条例亦设立专员一职作为制度下的独立保障措施,以监察执法机关遵守条例下有关规定的情况。
完
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