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下稿代医院管理局发出:
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将於下周一(十月二十九日)实施退款政策,在特殊情况下退回部分预缴费用予预约在公立医院产子的非符合资格人士,有关措施及安排已於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宪报刊登。
医管局发言人强调,在今年二月实施产科预约服务新收费安排时订定不退款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藉此遏止非本地孕妇使用公立医院的产科服务,从而确保本地孕妇可以优先获得恰当的产科服务。
「医管局大会在上月会议听取了产科预约服务的半年检讨报告,知悉医管局在推行各项应付产科服务需求的新措施后,已经能够确保本地孕妇得到足够和优先的公立医院服务,因此可以回应非部分本地孕妇的诉求,在特殊情况下安排退款。」
「特殊情况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孕妇出现流产、终止怀孕或死胎;而第二类孕妇是在缴付预约产科服务费用后至分娩期间,其身分由非符合资格人士转为符合资格人士。」
医管局将会向已经缴付39,000元预约产科服务费用,并且符合上述第一类特殊情况的非本地孕妇局部退款20,000元,但退款需扣除孕妇在是次怀孕期间曾使用公立医疗服务的费用。
至於孕妇由非符合资格人士转为符合资格人士,医管局在扣除该名孕妇在是次怀孕期间曾使用公立医疗服务的费用后,会将预缴的费用全数退回。
发言人指出,这些特殊情况下的退款安排并非一项权利,须经申请及批核程序,此外,新措施有追溯效力,在二○○七年二月一日至十月二十八日期间缴交预约产科服务费用的非本地孕妇,亦可以按其特殊情况申请退款。
「申请退款人士需向其预约生产的医院提交由医生或医疗机构发出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次怀孕出现流产、终止怀孕或死胎情况;或证明其居留身分已改变为符合资格人士的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发言人补充:「所有提供产科服务的公立医院已张贴有关申请退款的通告,并会向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申请表格。」
完
2007年10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