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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滥发讯息条例将於十二月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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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於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刊登宪报公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下称《条例》)的第二阶段及《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将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说:「《条例》的第二阶段会订立发送电子商业讯息的规则。」

  根据《条例》的第二阶段,非应邀电子讯息的发送人必须:

- 在讯息中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及取消接收选项;
- 发送预先录制话音讯息和传真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及
- 履行收讯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和不得向已载於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设立的拒收讯息登记册上的电话传真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发言人补充:「电讯局长将会分别设立传真、短讯和预先录制讯息的拒收讯息登记册,供市民登记他们的电话和传真号码,以知会所有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人他们不欲接收此类讯息。登记的详情将於稍后公布。」

  电讯局长会向违反规则的人士发出执行通知。任何人士如不遵从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罚款港币十万元,而第二次和其后定罪的最高罚款为港币五十万元。

  政府亦於今日宣布委任冯柏楝及翟绍唐为非应邀电子讯息(执行通知)上诉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生效日期为十二月二十二日。上诉委员会将负责处理反对电讯局长所发出的执行通知的上诉。上诉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包括:

林家礼博士
罗志远
李国安教授
伦庞卿
潘国雄博士
邓淑明博士
黄桂生
杨长华
袁文俊博士

  政府已举办多场业界简报会,以协助业界为《条例》的全面实施作好必要的准备。政府亦将於未来两个月推出多项宣传活动,包括举办地区简报会和播放电视宣传短片及电台宣传声带,让市民和相关团体更了解《条例》的内容。

  《条例》於二○○七年五月获立法会通过,以规管发放商业电子讯息。所有具有香港联系的电子讯息,包括电邮、传真、预先录制的话音讯息、短讯或多媒体讯息等,均受《条例》所规管。《条例》的第一阶段已於今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以规管用不正当手法发送讯息给大量收讯人的行为,以及禁止诈骗和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

  市民可浏览电讯局网页www.ofta.gov.hk或致电该局热线2961 6333,查询《条例》的实施详情。



2007年10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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