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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全空运危险品有关的法例修订将会刊登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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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命令和规例会在十月二十六日刊登宪报,并在十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会 -
(a)2007年《1995年飞航(香港)令》(修订附表16)令;
(b)2007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修订)规例;
(c)2007年《2006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修订)规例》(修订)规例;
(d)2007年《2006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修订附表)令》(修订)令。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表示,这些修订旨在实施载於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新版本(即二○○七至○八年版)的最新规定。修订建议已谘询航空业界并获普遍支持。

  他补充说:「新版本强调需要加强防止乘客收藏(蓄意或忘记申报)及不当携带危险品。」

  载於二零零七至零八年版的有关修订包括 -
(a)规定货运代理人及航空公司负责处理及搬运邮件和供应品的员工,以及处理邮件和供应品的保安检查员,必须接受有关危险品的培训;
(b)引入危险品培训课程教员须符合的资格规定;
(c)规定航空公司服务代理人须向乘客提供资料,说明禁止携带上机的危险品种类;以及
(d)规定航空公司办理登机手续的人员须要求乘客表明没有携带属禁止携带上机种类的危险品。

  上述(a)至(c)项的法例修订的目标生效日期为二○○八年一月一日,而上述(d)项的法例修订则会自民航处处长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空运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质、有毒物质、有传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料和腐蚀性物质等。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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