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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临床心理诊治服务人士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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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曾钰成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香港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组指出,本港目前没有为临床心理学家制订专业资格的法定监管机制,只有该会提供临床心理学家的注册制度;此外,有部分课程声称能协助报读人士获取心理学家的资格。然而,事实上现时在香港只有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获认可提供符合标准的课程,透过坊间课程考取的「资格」在香港不获承认,现行法律亦没有对有关情况作出监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对提供临床心理诊治服务人士的专业资格及临床心理学课程有何监管;及

(二)如何加强上述监管,以防止未具资格的人士提供有关服务以及未获认可的机构举办有关课程?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目前,临床心理学家无须进行法定注册,不过他们可以循学会为本的系统注册。此外,临床心理学家大都任职于公营机构,而公营机构的现存制度已就他们的资历和工作有所管制。

  教育局资料显示,就临床心理学课程方面,香港现时没有特别条例规管这些课程。至于在香港开办并可令学员获得由非本地机构颁授的非本地高等学术资格或由非本地专业团体颁授的非本地专业资格的课程,它们需要在《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下注册。而注册条件包括有关机构获得有关国家的有关评审当局承认与及具备有效的措施确保该课程的水平维持于可与在该国家内进行并令学员获取同一资格的课程比拟的水平,而与上述的课程的水平可相比拟此一事实亦获该机构、该国家的学术群体及该国家的有关评审当局认同。

  教育局指出,至于个别本地专业团体是否认可个别课程,并不属于上述条例的规管范围。

(二)在考虑是否需要加强规管时,政府须研究一系列因素,包括相关行业中在出现不当行为或未达专业水准人士执业时对公众所构成的风险。如有需要加强规管,我们会优先考虑人数较多并且主要在私营机构工作、与病人有较多接触的医护专业。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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