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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处理空置土地蚊虫滋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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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有公共屋恏出现蚊幼虫滋生的清况,政府即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7(3A)及150条,控告负责该屋恏清洁工作的清洁公司的负责人没有妥善清除积水,但政府却没有妥善处理空置政府土地蚊虫滋生的问题,而在发展商拥有的荒废农地,问题亦十分严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过去三年:

(一)每年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作出检控的个案数目;当中涉及土地业权人、物业管理公司及清洁公司的个案各有多少;及

(二)有否分别就空置政府土地、私人农地及荒废农地的蚊虫滋生问题作出检控;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经《2006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修订后的《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条例)第27条,旨在鼓励私人业权人及其物业管理公司和建筑地盘承建商等,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清除积水和其他可导致积水的物品)以防止蚊子滋生。条例亦赋予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权力检控失责人士或机构。

  食环署不时巡视蚊患黑点及按投诉作特别巡视。倘若发现某些处所有积水情况而可能导致蚊子滋生,食环署一般会先劝谕有关业权人或其物业管理公司清除积水和其他可导致积水的物品。假如该处所蚊子滋生情况较严重或有关人士拒绝遵从食环署的劝谕,食环署会提出检控,并在蚊患情况严重的情况下即时采取灭蚊行动,及向有关人士追讨费用。

  经修订后的条例在二○○六年五月十二日生效。至今年九月三十日为止,食环署根据条例第27(3A)及150条共提出79宗检控,其中涉及业权人、物业管理公司及清洁公司的检控个案数字如下: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至今年九月三十日的检控数字
业权人               3
物业管理公司            66
清洁公司              6
其他(例如:物业占用人)      4
合共                79

(二)政府土地的控蚊工作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例如食环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渔农自然护理署、房屋署等)按其管辖范围执行。食环署负责一般公众地方的控蚊工作。就未批拨的政府空置土地而言,地政总署会进行剪草及喷洒蚊油的控蚊工作。

  食环署若发现其他部门管辖的地方可能有蚊子滋生的情况时,会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并要求他们马上采取跟进工作。如有需要,食环署会提供专业意见及技术支援。

  另外,由各区的民政事务专员出任主席的地区灭蚊专责小组亦负责协调区内相关政府部门、学校管理当局、住宅楼宇的管理团体及私人组织的控蚊工作,以使区内的控蚊工作更为完善。

  至於农地方面,正如其他私人物业及土地,农地的控蚊工作是农地占用人或拥有人的责任。如上文所述,食环署若发现某些处所有积水情况而可能导致蚊子滋生,一般会先劝喻有关业权人或其物业管理公司清除积水和其他可导致积水的物品。农地占用人或拥有人一般都会遵从食环署的指示,尽快采取措施以防止蚊患。因此,过去三年,食环署未有就农地蚊虫滋生提出检控。然而,如果有关占用人或拥有人拒绝遵从食环署的劝谕,食环署会考虑提出检控。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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