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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部门审批建筑工程图则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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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有关部门审批建筑工程图则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规划署采纳了某分区的发展蓝图后,会否修订相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大纲图),使两者所订的规划要求一致;若会,修订程序为何,以屯门新市镇第20区发展蓝图L/TM/20/1G为例,为何发展蓝图就不同住宅用地所订的规划要求,没有在相关的大纲图S/TM/22中反映出来;

(二) 建筑事务监督(监督)在审批建筑工程图则时,除了考虑有关的大纲图的规划要求外,还会否考虑图则有否违反有关的发展蓝图的规划要求,会否批准违反了发展蓝图所订高度限制规定的图则,以及有何途径让受影响的居民就监督批准图则的决定提出上诉;

(三) 已获采纳的发展蓝图是否属於《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6(1)(d)条所指的“任何经批准的图则或草图”;若否,会否修订法例,订明监督在审批建筑工程图则时,须考虑有关的发展蓝图;及

(四) 有否指引订明有关部门在审批重建项目的建筑工程图则时,须谘询受影响的居民;若有订明,谘询程序为何,以及会提供哪些资料给居民,协助他们了解重建项目对他们的影响?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问题的四部分,答覆如下。

(一) 屯门属於早期发展的新市镇,该分区计划大纲图(大纲图)内,只列出土地用途,而每个用途地带并没有注明基本的发展参数。一向以来,有关大纲图内土地的发展密度及高度的限制,是依靠分区发展蓝图,以及个别地盘地契的发展条款作规管。总结过往的经验,为使分区发展蓝图的发展参数能更有效地落实,有必要把分区发展蓝图所载的发展参数,适当地反映在大纲图内。政府正逐步检讨各区大纲图,但由於有关工作需时,载於某分区发展蓝图的发展参数在短期内将不能和分区计划大纲图完全一致,例如屯门新市镇第20区发展蓝图L/TM/20/1G,我明白这情况可能令人误解,已令发展局辖下的部门研究怎样改善目前的情况。

(二)及(三)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6(1)(d)条的规定,如申请审批的建筑图则与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所制备的任何经批准的图则或草图有抵触时,建筑事务监督(监督)可引用该条文拒绝批准有关建筑图则。

  大纲图乃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制备的法定图则。监督在审批建筑图则时,会确保建筑图则符合相关大纲图的限制。

  由於分区发展蓝图并不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所制备的法定图则,监督不可因为建筑图则与相关分区发展蓝图的规定有分歧,而引用《建筑物条例》第16(1)(d)条拒绝批准该建筑图则。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并无需要修改《建筑物条例》。

  《建筑物条例》订明上诉机制,让因监督行使其酌情决定权所作的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士(就申请审批建筑图则而言,即建筑图则的申请人),可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就有关决定向上诉审裁小组提出上诉。

(四) 《建筑物条例》并无规定监督在审批建筑图则时谘询公众的意见,不过,制订大纲图的过程已设有法定的谘询机制,而监督在审批建筑图则时,会确保其符合大纲图的限制。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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